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亲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这条法律规定的意思是说,子女被亲生父母送养给他人以后,被送养的子女与收养人之间建立了父母子女关系(拟制),与亲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就解除了。亲生父母从此不再有抚养他(她)的法定义务,孩子长大成人后也没有赡养亲生父母的义务。如果说法律有允许“断绝”父母子女关系规定的话,那指的就是这种情形。当然,送养孩子不是可以随便就可以的。我国收养法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我国收养法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作为收养人,依法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除此以外,我国继承法里有关于遗赠抚养协议的法律规定。对那些没有子女的老人,或者子女对老人极不尽孝不尽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老人可以与敬老院、养老院或者其他自愿赡养老人的组织和公民签订遗赠抚养协议,老人接受他们的赡养扶助,待老人去世后老人的全部遗产归赡养人所有。这种情形,一部分是子女对父母极不尽赡养义务所造成的;也是法律对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这种情形所做的补救性措施。这种情形下,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没有断绝,但因为子女的不孝道不尽赡养义务,法律已经赋予老人把实际遗产继承权转移给了赡养老人的有关组织或者个人。
子女送养给他人,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从此再没有了法律上的任何权利义务关系,亲生父母不再有抚养送养子女的义务,被送养的子女长大成人后也不再有赡养亲生父母的义务,不能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的老人,因为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而以将来去世后遗产赠与赡养人的协议方式获得自己晚年生活的保障。这是我国现实生活当中亲生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断绝关系”的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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