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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离婚条件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7日分类:摘自网络浏览:271次举报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以下情况的,经法院调解无效的,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一、一方构成重婚

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二、一方与他人同居

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三、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家庭暴力包括,A、身体暴力,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实施的身体暴力;B、精神暴力,指家庭成员之间以经常性谩骂、恐吓、威胁等方式实施的精神侵害行为;

2、虐待指经常性地故意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精神上、身体上遭受巨大痛苦、受到损失的行为;

3、遗弃,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能力的人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

四、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只要是恶习都可以,还包括酗酒、骂人、嫖娼等,屡教不改指恶习成瘾,家人多次相劝仍然不改正。

五、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

分居满两年必须是因感情不合,若是因工作、求学、照顾老人等原因造成分居的,不能作为法定的离婚理由。

六、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此种情况法院应当准许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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