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恋爱期间男方主动赠送女方礼品、小礼物、小红包等行为属于一般赠与不能要回。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赠与人要撤销赠与必须在礼物未送达给被赠与人前,而在恋爱期间男方赠与女方都是直接将物品交由女方,此时赠与合同已经成立,权利已经转移,因此男方不能撤销赠与,无法要回物品。
二、对于大额财物的赠与,《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对于大额财物的赠与,往往是基于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其赠与行为可以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合同未实际生效,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财物。
实践中亦存在大量司法判例,例如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苏05民终3398号判决书:法院认为,男女双方在确立恋爱关系后,涉及金额巨大的财产赠与,应结合婚姻关系的确定而论。被上诉人在与上诉人恋爱期间,出资376000元,上诉人用此笔款项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该笔大额款项应视为被上诉人基于恋爱关系及将来缔结婚姻关系而对上诉人的赠与。男女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予另一方钱款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若双方最终没有结婚,则所附条件未成就,则赠与关系不能成立,接受款项一方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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