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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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婚姻法的小常识可以保护自己?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7日分类:摘自网络浏览:346次举报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今天我分享一些个人感悟和办案经验,希望对大家有用:

1、永远记住:经济独立很重要!

2、夫妻之间要相互「守望」。

守望指的是相互关心,相互体谅,相互监督,相互管理,相互制约,不能因为对方“靠谱”就放了那根风筝线;

31994 2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结婚以登记为准,仅仅办婚宴是不行的,不领结婚证就是个同居关系。

4、婚前个人财产因结婚时间长就变成共同财产的规定早就失效,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婚前的就是个人财产;

1993 11 3 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六条: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 8 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 4 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注意:2001 12 27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婚后要共同成长,假如一方固步自封,一方不断进步,长此以往,婚姻危矣;

6、自己的信用卡自己用,切莫放任不管,信用卡透支,信用卡是你的,你是要连带的哦!

7、对方有几张银行卡?卡号是什么?开户行在哪里?你最好关心一下,否则离婚时,财产保全都做不了;

8、家暴、出轨后写保证书是有用的,要保留好证据;

9、家暴要报警,病历发票要留好;

10、分居不管多少年都不会自动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1、一方特别好赌,报警和居委会调解是有用的,关键时候,他欠的大额债务会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2、两周岁以内的孩子,离婚时一般归女方,10 周岁以上尊重孩子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第一条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第二条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五条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注意:2017101日《民法总则》正式实施后,因为民法总则中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10周岁改成8周岁,所以不少法院在在处理抚养权问题时,也会充分考虑8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

13、包二奶、一夜情、遗弃、虐待、五毒俱全的,虽然可恨,但不是法定净身出户的原因。

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4、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才是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情形,有净身出户的可能;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5、抚养费包括教育、医疗、生活费三个项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16、争取抚养权很重要,事后变更太难;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第十六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抚养费一般是月收入的 20-30%,无固定收入的,法院根据当地生活水平酌情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第七条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18、原则上房产加名就有份,没名有风险;

19、婚姻法里面可没有「假离婚」一说,一旦办理协议离婚,那就是真格的;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20、协议离婚莫冲动,自愿净身出户,办完协议离婚后就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1、协议离婚不要随便把房产赠与给子女,办完协议离婚就生效,这个赠与不同于合同法中的赠与,想反悔,没门;

22、离婚时并不是先起诉就对他不利,不少人有此误解;

23、离婚协议约定了财产如何分割,双方签了字,但协议离婚没有办成,事后去法院起诉,该财产分割约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4、假如你要借钱给已婚人士,请记住:必须夫妻两人共同签字,否则免开尊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1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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