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
让每一段婚姻善始善终——用情与理的交融,给您最好的婚姻家庭解决方案。
18186662832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婚姻法上同居关系该如何认定呢?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7日分类:摘自网络浏览:407次举报

      年轻男女之间未婚同居的现象屡见不鲜,而在我国这种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实践中也更容易产生纠纷,处理这些纠纷时就有必要对同居关系进行认定,那么,认定为同居关系有哪些要件呢?

在称谓上以夫妻相称,表现为互称老公老婆爱人”“亲爱的宝贝等极其亲密词语,或者带有只有长辈至亲才能称呼的小名昵称,或者是专属于两人之间的带有特定亲密含义的爱称等。

不能仅凭借双方之间向外人介绍对方时用这是我朋友,就彻底否定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

双方搬到一起共同居住;互相履行象夫妻关系一样的性权利和义务;生活上互相关怀、互相照顾;工作上互相理解、互相帮助、互相支持;经常结伴快乐出游;双方已经到专业影楼拍摄了婚纱照,制作艺术影集和展示照片。

在经济上,不分彼此,主要收支混同。如果双方虽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经济上彼此独立,支出实行AA制,或者约定三七或四六的比例承担,那么双方取得的共同财产如无另外约定,就要以按份共有关系去认定。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应综合评定,切不可以点断面,以偏概全。不能单独以未以夫妻名义对内相称未以夫妻名义对外相称未出资购置某项财产没有挣钱养家经常不在家吃饭为了让父母欢心才带他()共同探亲各拿各的工资卡就认定双方未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文章摘自网络,若侵权,请联系删除。


武汉离婚律师刘 已认证
  • 执业9年
  • 18186662832
  • 湖北美宜家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0年 (优于62.88%的律师)

  • 用户采纳

    557次 (优于99.75%的律师)

  • 用户点赞

    534次 (优于99.7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82669分 (优于99.9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8413篇 (优于99.78%的律师)

版权所有: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690403 昨日访问量:212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