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没了,不少打算离婚的夫妻都是通过签订离婚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实际生活中可没有那么多“好聚好散”,即使分开了,也要在离婚协议中对对方今后的生活加以各种阻挠和干预。殊不知,有些约束压根儿就是无效的。
离婚后不得再婚。生活中离婚的夫妻当中不乏这样的情节:一方同意将子女的抚养权给另一方,但为“保证”孩子的生活质量,在离婚协议中限制对方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再婚。有的人觉得这样的约定合情合理,既是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理应遵守。但事实上,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因此,即使双方都在离婚协议中进行了这样的约定,也是无效的。离婚后不得再与他人生育子女。担心自己的孩子会“失宠”,有些人在离婚时限定对方在离婚后不得再与他人生育子女。事实上,这样的约定也是无效的。因为,生育权同样是法律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政策的前提下,任何人不得干预或限制。限制生育权是剥夺人的基本权利的表现,因而这样的约定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约定给子女的抚养费至子女18岁之后。现实中离婚的夫妻当中,不少人是这样约定的。中国的父母爱子情切,很多孩子在参加工作之前都是依赖父母提供经济支持的,甚至近些年还有不少“啃老族”。基于这样的考虑,亲自抚养孩子的一方自然会觉得应该将抚养费支付期限延长至18岁之后。但实际上,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至其18岁时就结束了,子女18岁之后,父母的经济资助行为均属自愿,而非法定义务。况且,一旦遇到一些特殊情况,给付抚养费的一方还可以依法申请降低抚养费的金额。
约定处分他人财产。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的付出较多,但离婚时却没什么财产可分。想到老人去世后可以继承一大笔财产,不少人就动起了歪心思。虽然现在离婚了,但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来对方父母去世了,自己可以获得遗产份额。事实上,夫妻双方离婚之时,并无遗产之实,所谓的“将来的遗产”乃一方父母的合法财产。这种对于他人财产的处分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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