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
让每一段婚姻善始善终——用情与理的交融,给您最好的婚姻家庭解决方案。
18186662832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看网络暴力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3日分类:摘自网络浏览:424次举报

网络暴力一直都是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随着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以及网络暴力事件的不断增加,我国在法律制定过程中也越来越看重网络环境的健康建设。

202031日起实施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更是对网络信息的发布内容做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那么,该《规定》对司法实践中网络暴力相关案件的处理有何影响呢?

首先,《规定》将网络信息传播主体分成了四个部分,分别为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以及网络行业组织,并对四个主体在网络信息传播中应尽的义务做出了详细列举。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各级网信部门的监管职责,这样一来,若发生网络暴力事件,各主体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会较为明确,降低了追责难度。

其次,《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严禁各主体实施网络暴力相关行为。

通过此条规定也可看出,网络暴力实施者并不仅仅只有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也可能成为网络暴力的主体。

最后,《规定》还完善了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相衔接的体系化规定。《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结合《刑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网络暴力者将可能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网络暴力在民法领域主要表现为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及第十五条规定,侵害公民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2)行政责任: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99日公布的《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网络非法外之地,在人人皆可为自媒体的时代,追求真实的内容建设才能为网络空间提供生命,只有人人参与、人人共建,才能为网络空间提供力量。网络空间不是违法者的乐土,而是守法者的家园,希望无论是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还是作为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的普通个人,都要遵守法律规定,维护网络生态的健康发展。

文章摘自网络,侵权请联系删除。


武汉离婚律师刘 已认证
  • 执业9年
  • 18186662832
  • 湖北美宜家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0年 (优于62.88%的律师)

  • 用户采纳

    557次 (优于99.75%的律师)

  • 用户点赞

    534次 (优于99.7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82669分 (优于99.9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8413篇 (优于99.78%的律师)

版权所有: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691520 昨日访问量:197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