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背景
2019年底至今,新冠疫情来势汹汹,由于疫情的短期集中爆发,湖北武汉的隔离措施造成了医疗、生活等各类资金物资的紧缺,全国各地的企业与个人随之纷纷投身公益事业,那承载美好祝愿的一批批捐赠物资就如同奔赴前线的医护人员一样,是“最美的逆行者”。那么对于捐赠物品和现金的行为,国家是否有出台政策进行鼓励扶持呢?
答案显然是有的。接下来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对比分析。
案例:A公司,在疫情期间向当地红十字会捐赠口罩、防护服等医疗器械价值100万元,又与武汉协和医院对口联系直接捐赠用于抗击疫情的物资100万元,假如A公司年度税前利润总额为500万元,那么A公司由于公益捐赠能够享受的税收政策包括哪些呢?
原有法律规定
企业所得税: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所得税: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其他税:针对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法律均有关于公益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此不再赘述。可以看出,国家为了鼓励公益捐赠,早已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明确。
案例分析1:如果按照原有法律规定,A公司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当地红十字会)捐赠的100万元,按其年度利润总额(500万元)的12%(60万)准予扣除,剩下的40万元需要结转三年扣除,本年享受的税收政策为60万元*税率(以25%为例)=15万元。而直接捐赠给武汉协和医院的100万元物资无法享受税收政策。
面临本次突发的严重疫情,政府是否有针对性地扩大优惠力度和范围?
最新出台政策
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1.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在原来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拓宽了税前扣除的标准,由企业所得税的“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当年扣除,超出部分后三年结转扣除”和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允许扣除”的原有规定修改为本年度全额扣除。2.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鼓励企业与个人直接向一线医院进行捐赠,且享受全额扣除标准。需要注意直接捐赠的对象需是“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另外捐赠人凭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也就是说向非承担疫情防治工作的其他公立医院、私人医院捐赠,或未取得医院接受证明的情形,均不能享受此项政策。3.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鼓励单位与个体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合格的公益组织、政府机构或直接向一线医院进行捐赠,该捐赠不视为销售货物,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税收优惠。4.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对捐赠的防控疫情进口物资,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案例分析2:就上述案例来说,根据202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鼓励公益捐赠的有关规定,A公司不论是通过红十字会,还是直接向武汉协和医院进行的捐赠,都可以适用税前扣除的规定。同时,当年扣除标准不再设置上限而改为全额扣除。因此,A公司可享受的税收优惠为(100万元+100万元)*税率(以25%为例)=50万元,较原规定的15万元(案例分析1)有较大的提高。需要注意的是A公司对武汉协和医院的100万元捐赠,需凭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结语
综上,政府为鼓励企业和个人抗击疫情进行公益捐赠,从捐赠的渠道、捐赠的方式、扣除的标准等方面都制定了进一步的优惠政策。公益捐赠是光荣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捐赠并妥善保管捐赠接收函等证明材料,就能依法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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