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15民初1046号
原告: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x族,武汉市人,住xx市xx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琬琳、高敏,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xx市xx区,
原告彭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彭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彭某负担。
审 判 员 李小祥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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