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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 婚 判决书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8日分类:成功案例浏览:375次举报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2018)鄂0115民初1046

原告:彭某,女,xxx日出生,x族,武汉市人,住xxxx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琬琳、高敏,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胡某,男,x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xxxx区,

原告彭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315日立案。原告于20183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彭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彭某负担。

员 李小祥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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