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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车出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18次举报

     现在很多人出行回家都会选择拼车,因为拼车不仅方便,而且价格也不贵。但是,由于这种情况造成事故的事件也经常发生,那么责任该怎么划分呢?

  随着出行方式的丰富,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也选择拼车出行,这样不仅能减少出行的费用,而且还能结识更多的其他朋友,在出行路途中也好有个照应,然而,随车拼车现象越来越多,在拼车过程中发生事故,引发侵权纠纷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拼车出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一、拼车出事故“好意”与“责任”

  无论是拼车外出旅游,还是允许别人搭车,即便是收取一定的油耗费,只要收费是处于合理范围之内的,可以说,车主或者司机均是出于“好意”。对于完全免费提供搭车机会的,车主或司机的“好意”就更为明显了。

  但是,即便是这样一种出于“好意”的社会义举,主人公也不能因为道义上的高尚而涤除其法律上应担的责任。对于拼车或搭车旅途中出现的交通事故,如果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拼车一方或提供搭车机会的司机负有一定的责任,该司机应该对搭乘人员因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便是完全无偿的拼车或搭车,对于事故负有责任的司机也无法免除法律责任,只不过相对于有偿的搭车服务,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相对较轻而已。

  可见,“好意”是无法抵偿“责任”的。在拼车或搭车过程中,相比之无人搭乘的情形下,人员肩负着更为重大的责任。

  二、拼车出事故“有偿”与“无偿”

  在拼车或搭车过程中,搭乘人员支付一定的费用,以分担汽车运载的合理费用,是合情合理的。无偿抑或有偿,只要费用在合理范围内,均无碍于拼车这种现代出行方式作用的发挥。但是,在拼车或搭车过程中一旦出现事故,拼车是有偿还是无偿,将直接影响到驾驶人员责任的承担。

  《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在委托合同中,相比之有偿的情形,无偿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仅对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责任相对较轻。上述法律规定的立法本旨同样适用于拼车或搭车过程中:在有偿的拼车活动中,因驾驶人员的“过错”给其他搭乘人员造成损失的,其他搭乘人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拼车活动,因驾驶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其他搭乘人员造成损失的,其他搭乘人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可见,在有偿的拼车或搭车活动中,驾驶人员承担着更高的注意义务。

  三、拼车出事故“交强险”与“乘客险”

  在拼车或搭车活动中,还涉及一个问题——保险。众所周知,“交强险”只对本车人员以外的人身和进行赔偿,而拼车人员或搭车人员显然属于“本车人员”的范畴。当前,参与到拼车或搭车活动中的家用车,一般投保的只是“交强险”,这样一来,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搭乘人员将无法获得其所乘坐车辆所投保的“交强险”的保障。在本车驾驶人员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遭受损失的搭乘人员就陷于相当被动的局面。

  四、结合案例:

  1、基本案情:

  姚女士就向北京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这样一起侵权诉讼:姚女士2016年6月底报名参加了某拼团旅行活动,2016年7月中旬,姚女士从西宁与包先生等四人一起乘坐案外人张先生的小轿车开始旅行,不幸的是,车辆在由包先生驾驶时发生事故翻车,致使姚女士受伤,事故发生后,包先生将姚女士送入当地医院抢救。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包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案例分析:

  首先我们注意到,包先生驾驶的小轿车并非其本人的,而是案外人张先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车辆的出租人、出借人应当审查承租人、借用人的驾驶资质,告知机动车存在的缺陷和故障,如果出借人怠于履行此种告知义务,则应当就发生的事故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49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首先应当考察包先生是否有驾驶资质,以及张先生是否审查了包先生的驾驶资质以及尽到了相应的告知义务。若在借车行为中,张先生也存在过错,则姚女士可以将张先生也列为被告之一,要求其连带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包先生具有完全的驾驶资质,张先生也尽到了相应的审查和告知义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包先生个人因疲劳驾驶等原因引发的,则张先生不具有过错,不必承担连带责任,而由对事故负全责的包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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