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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积极救助或随即逃跑应如何认定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9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425次举报

 【案情】

  2013年4月5日晚,徐某无证驾驶车牌号为赣E63729小型轿车,从本县莲花镇和田村驶往邻近路头乡。当晚9时20分许,途经环城大道十字路口时,将自左向右扶自行车过斑马线的黄某撞倒。事故发生后,徐某立即报警,并拨打了120电话救助受伤的黄某,在医护人员将其送走后,其继续留在现场,等待并接受了公安机关的调查询问。在被害人重伤鉴定结果做出后,获悉其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徐某随即逃离了居住地。后经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徐某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

  【分歧】

  此案在审理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徐某虽然在事故后报了警,打了120电话,但其并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在事故责任未认定之前,徐应积极配合交警部门处理事故,但其后因害怕承担法律责任而逃跑。依据刑法有关交通事故逃逸的规定,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第二种观点认为,徐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打了120电话,足以说明被告人已经尽到了自己的义务,依法采取了相关措施,对被害人实施了救助,其逃跑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的行为,因而不能认定被告人有逃逸情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主观上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驶离现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等法定情形均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保护好现场,迅速拨打报警及120救助电话,积极抢救伤者,在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前,当事人不能因为各种理由离开事故现场。而在本案中,徐某虽然在交通肇事后拨打了相关救助电话,但在事故责任认定之前,他应积极配合交警部门处理事故,其后因害怕承担法律责任而逃跑,显然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也不利于事件的正常调查处理。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我们认为,“逃逸”是司法解释所指“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逃跑”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能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即使肇事后没有逃离现场,但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期间逃跑的,也应认定为“逃逸”。本案中,被告人徐某无证驾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酿成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他在交通肇事后,虽能主动报警并在现场接受交警的调查询问,但在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在获悉其行为构成犯罪后,随即逃离了居住地,也未与被害人家属、公安机关等联系,表示要对被害人进行相应赔偿,显然是因为害怕受到法律惩处而逃避责任,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和目的。

  综上所述,被告人徐某在交通肇事后虽有拨打报警救助电话、留在现场接受调查等行为,但其后因害怕受到法律制裁而逃跑,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司法解释,应认定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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