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治的理论依据和理由
简单地说,“法治”(Rule of Law),或者说“依法治国”,是指依照法律处理国家政务的治国方式。与这种治国方式相对的是“人治”。“人治”是指执掌国家权力者主要依据自己个人的判断、好恶去处理国家政务。
“法治国家”是指在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基础上该国家所处于的状态。这是指国家权力的行使(立法、执法、司法机关等的活动)和社会成员们的活动普遍处于符合一种良好而完备的法律规则系统要求的状态。“法治国家”至少包括三个要点:第一,现存的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国家机关各级官员的遵守和普通民众的遵守;第二,人们所遵守的法律是良好而完备的法律;第三,具备使法律得到普遍遵守的、体现着分工、制约的国家权力结构形式。如果说“法治”或“依法治国”强调的是依照法律处理政务这种国家治理的运作状态,那么,“法治国家”这一概念强调的是因依法治理而形成的国家的结果状态。
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以来,在大部分地区、大部分国家的大部分时期,都实行君主政治制度。伴随着这种君主统治的政体制度的,必然是以“人治”为特征的治国方式。
在君主政体、注重人治的背景下,人们向往的理想的治国状态就是贤人治理国家。这种贤人治国的理想认为,人类社会群体中有极少数人是圣人贤哲,他们智慧超群、品德出众,应当赋予这些人以至上的权力,由他们完全根据其个人的判断来处理国家和社会事务。
法治是在与人治这种治国主张相对的前提下提出的、与人治主张完全相反的治国主张。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分析最好的一人治理国家的方式与最好的法律治理国家的方式相比哪个更优越时认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
首先,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代表着群体的智慧,人治只表现个人智慧,群体的智慧必然优于个人智慧。这一认识给后来的法治主张提出了认识论依据。
其次,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代表着群体道德,人治只表现个人道德,群体的道德必然优于个人道德。这一认识给后来的法治主张提供了伦理性依据。
所以,为了能使国家事务得到公正地处理,避免国家权力被用来谋取私利,就要依靠社会成员群体参与治国。而社会成员群体治国的方式就是,将社会成员群体依据自身的公正观念对国家、社会事务所作出的判断制定为法律,使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个体都依照法律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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