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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法与国际商法的渊源关系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时间:2018年10月30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1806次举报

国际商法的渊源问题,首先有必要先确定国际商法的概念。对国际商法概念的理解国际法学界有关国际商法的概念,大致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从广义来看,“国际商法是调整超越一国国界的商事交往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并不局限于某一特定的法律规范。它的内涵以传统的国际商事惯例为主,其外延早已打破了国际法体系和国内法体系,而扩及国际公法规范、国际经济法规范、国际私法规范、各国民商法的国际性规范”[1]。从狭义来看,国际商法是调整国家之外的、主体平等的商事组织及其商事交易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商法的国际一词,并不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意思,而是指跨越国界的意思”[2]。由上对国际商法的概念的讨论中可以看出,对国际商法的概念理解不同,会导致对国际商法内涵与外延理解的不同,从而也会导致对国际商法渊源理解的不同,故在此探讨国内法是否为国际商法的渊源问题,首先要确定国际商法的概念。笔者认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商事交往的广度和深度都在不断发展,从当代的客观事实来看,国际商事交往的主体并不限于各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在很多情况下亦会成为国际商事交往的主体。如果无视国家及国际组织在国际商事交往中的主体地位,势必与实际相脱离。另外,对于国际商事交易中因范围、国家、法人、个人相互交织形成的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必须同时运用国际公法规范、国际经济法规范、国际私法规范、各国民商法的国际性规范进行综合考察,否则难以全面理解和正确处断。所以对于国际商法的概念问题,宜采用广义说,其主体除了各国的自然人和法人之外,还应当包括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

   国内法能否成为国际商法的渊源关于国际商法的渊源问题,公认的看法是:国际商事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是国际商法无庸置疑的渊源。对于国内法是否为国际商法的渊源问题,理论界的观点有些出入,总体来看大约有两种观点:认为国内法为国际商法的渊源。如“由于国际经贸关系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现有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不可能满足实践中的需要,而且个人或企业在从事超越国境的经贸和商事活动时,也可能选择某国的国内法为准则,因此,国内法在国际商法中仍占重要地位”。“在提到国际商法的渊源时,人们首先会想到国际公约和国际贸易惯例,然而,为了解决国际商事纠纷,在许多情形下还需要通过冲突规范而适用各国的国内法,因而,各个国家的国内法也是国际商法的重要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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