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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转制社区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研究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时间:2018年10月30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319次举报

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农村城市化的进程也随之加快,原有农村用地逐渐被纳入城市范围,但相应的建设规划表现出强烈的城乡差异,“城中村”作为特定时代的产物应运而生。近年来,国家通过一系列转制措施试图消除“城中村”的城乡二元结构,而由于缺乏监管、私欲膨胀,出现了转制社区中的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大肆敛财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此种行为,虽然出台了相关立法解释予以规制,但苦于缺乏细致的指引说明,给司法实践中的诉讼工作带来了挑战。

  一、转制社区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犯罪的特点

  转制社区是推进城中村改制、全面实现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类型独特的社区,它有别于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同时又兼具两者特征,是过渡阶段的产物。豍其基本特点为通过转制措施将人口由农民转为市民、土地由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经济由集体经济转为股份公司、管理由村委会转为居委会的兼具城市与乡村特征的转型社区。在转制社区的基层组织人员中,出现利用职务实施犯罪的表现主要有:
  (一)在对转制社区的土地及物业的租赁过程中,有的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为了壮大集体经济力量,转制社区常常采用出租土地及物业的方式来积累资金。少数承租方为了谋取自身的利益采用各种方式拉扰腐蚀社区干部,从而诱发了土地及物业租赁中的经济问题。如我院办理的茅岗社区第十三股份经济合作社社长周炬华在出租社区土地和上盖物业的过程中,非法收受承租人贿送的好处费共计400000元。
  (二)在对转制社区的征地补偿资金管理使用中,有的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权挪用、侵吞征地补偿款
  征用土地给转制社区带来了大量的补偿资金,但由于基层组织对这些钱款的使用往往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在利益驱动下有的干部便利用职权挪用、占有征地补偿款或孳息,有的甚至弄虚作假从中侵吞征地补偿款。如我院办理的姬堂社区党委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干部黄焕琼等人在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共同贪污征地补偿款孳息700000元。
  (三)在转制社区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有的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贿赂
  在农村城市化进程中,为了适应发展的需要,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必然会加大投入,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面对多方诱惑,有的干部利用监管职权收受贿赂。如我院办理的茅岗井爱联社社长周耀波、周玉祥、周顺坤在该社区骊丰大厦建设过程中,非法收受施工方贿送的好处费共计15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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