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法院可对夫妻共有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控制性措施,夫妻双方再通过协议分割、析产诉讼或申请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方式,确认被执行人享有的财产份额以供执行。
二、司法实践
司法实践中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有两种做法:
一种是先通过达成财产分割协议或析产诉讼确定被执行人应享有的财产份额再执行;
另一种是先对夫妻共同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控制性措施,进而采取拍卖、变卖等强制性措施执行被执行人应享有的财产份额。
前者更合乎规范,后者则利于提高执行效率,执行方式的不统一会引起当事人质疑,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
公民应充分了解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时应以夫妻双方名义订立,起诉时应列夫妻双方为当事人,为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提供有效执行依据。同时明确执行程序夫妻共同财产中个人财产份额的划定时限与标准,以明确的法律依据限定被执行人夫妻确认共同财产中个人财产份额的时限,并制定合理的份额确认标准,以防被执行人夫妻恶意拖延时间或恶意减少被执行人个人财产份额而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
根据实践经验来看,夫妻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最常见的就是通过离婚的方式,将所有的财产给其中一方,而债务则归另一方。等到债权人上门要债的时候,就以自己已经离婚,并且没有任何财产为借口,从而不还债。但对于债权人而言,若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话,即使夫妻离婚了约定债务由其中一方承担,但这样的约定也是不能对抗债权人的。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也是可以向另一方追债,要求其实际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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