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劳动关系在不断地变化,出现了许多以前少见的劳动争议问题,由于劳动争议问题解决的效果影响到用人单位的生产效率和社会稳定,对该问题的妥善合理解决就显得尤为重要。工会作为劳动者的组织具有与生俱来的帮助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职责,在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当中,工会积极地发挥着各项职能作用,但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工会的维权功能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本文欲就工会在现行劳动争议问题处理机制当中的现状做一梳理并对改善做一点思考。
一、工会的概念及参与劳动争议问题的必然性和优越性
(一)工会的概念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权益的代表。全国总工会是各地方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关全国总工会由中共中央书记处领导。【1】
(二)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然性
1.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是由工会产生的目的决定的。
工会是因维权而产生的。马克思指出工会的产生是工人阶级在与资本家斗争过程必然会产生的一种“新的反抗方式”。【2】在分析这一必然性时指出,“最初是个别的工人,然后是某一个厂的工人,然后是某一个地方的工人,同直接剥削他们的个别资本家的斗争”。【3】在一次又一次斗争的失败中,工人们意识到,缺少工人内部力量的整合机制,不能形成对抗资本家的力量;工人之间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往往成为资本家对工人们分而治之的原因。随着工人阶级人数的增加,“个别工人和个别资产者之间的冲突愈来愈具有集体对抗的性质,工人开始成立反对资产者的同盟;他们联合起来保卫自己的工资。”【4】
2.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具有法律依据,是法定的职责。
在我国,《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法》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的开展活动。”2001年修改后的《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这些规定,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地位。作为工会的日常工作来说,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参与企业、事业单位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由此可知,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具有法律依据,是法定的职责。
(三)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优越性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可以发挥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有利于劳动争议的有效解决,主要是由于工会具有与生俱来的优势特性。
1.工会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是“职工之家”。从成立伊始就是广大劳动者自发、自愿团结到一起的群众性组织。工会与职工有着天然的联系。回顾历史,工会就与职工一起从自发、弱小、走向成长、强大。工会始终与劳动群众紧密联系在一起,沿着党指引的路线和方向不断克服困难,实现一个又一个的历史使命,迈步向前。由此可见,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是工会的显著特性之一。
2.工会的天然责任和法定义务都要求全面的维护劳动者权益。由前述可知,工会产生的背景必然造就了工会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天然属性。工会的发展及成长要求了对其职责的法规界定。这些都再次明确和强化了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职责要求。由此可见,拥有明确的责任目标及立场是工会的另一个特征。
3.工会组织的设立渗入到各行、各级内部,拥有较大的网络构架。依据《工会法》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工会切实深入到企、事业单位,熟知用人单位劳动者的生活、工作状况;了解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等。在熟知的前提下,根据单位和劳动者的实际状况提出解决劳动争议问题的建议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客观性。
4.工会是政府的一个组成部门,具有下情上达的便利条件。由于工会组织的设立与政府部门有着密切的联系。使得工会有条件将基层劳动者的实际工作状况、劳动待遇、劳动争议等问题及时上报各立法、行政等有关部门,促使其制定解决劳动争议问题的法规、政策等。同时,也为立法、司法、行政等部门合法有效干预用人单位守法用工提供便利途径。
二、工会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作用
(一)充分利用工会与劳动者密切联系的优势,积极教育提升劳动者的法律保护意识。主动全面地帮助劳动者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通过组织学习《劳动法》、《工会法》等,让劳动者更加清楚自己的工作状态,在遇到争议问题时,能合理、有效地找到解决的途径和方向,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二)通过支持调节、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参与到劳动争议问题的处理当中。充分发挥工会优势,针对不同劳动争议问题采取相应有效的方式帮助解决,争取用较少的资源和力量达到较理想的问题处理结果。真正实现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宗旨。对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三)从制度层面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工会协助、监督用人单位制定、执行用工制度,只有用人单位成为守法的主体,劳动者的权利才能真正得到有效保障。【5】工会便于从制度体系发挥作用的整个过程当中渗入自己的力量,在各个环节适当地发挥调节、监督最大效果地帮助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
(四)工会参与处理劳动争议,有效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工会组织因根源于群众,与广大劳动群众紧密联系,能及时发现矛盾,帮助解决矛盾。为减少经济社会发展障碍贡献力量,对社会的稳定起到积极作用。
三、当前工会在劳动争议问题处理中效果不足的原因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矛盾的数量和种类也在不断增加,主要表现在近年来全国立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呈快速增加趋势。案件的绝对数和增长幅度都足以表明,我国已经进入劳动争议多发时期。这对社会和谐稳定、企业成长发展、劳动者个人合法权益等都有不利影响。尽管工会已尽自己的努力参与劳动争议问题处理,但距其作用的充分发挥还有一段距离,究其原因可从内因和外因两方面考察。
(一)内部原因
1.工会的经济基础依附于用人单位,致使受其制约。首先,《工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这就使得工会工作人员在经济上依附于企业,从而在维权时受制于企业。其次,工会经费的拨缴方式使得工会受制于企业。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经费来源包括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人民政府的补助;其他收入。”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是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如此缴费途径势必让用人单位误以为干预工会理所应当。
2.工会的人事制度使得工会自身缺乏独立性。多数工会领导工由上级党委或工会组织委派。这种方式极易使工会产生行政化倾向。工会干部的升迁任免受基层工会所在单位行政力量的影响,必然会加大工会沦为企业主工具和附庸的可能。工会干部维护职工的利益,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的特殊保护,这也是世界大多数国家工会立法的通行做法。
3.在工会组织内部,基层工会很难独立于上级工会而自主的开展工作。基层工会的工作不应由上级工会统一布置、分配,上级工会应着重对基层工会的工作进行协调、服务、指导,基层工会应根据其成员的基本要求和意见开展工会工作,决定自己的事务。【6】
4.工会的责任意识有待继续明确和强化。工会的产生本身就是劳动者联合起来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选择,经过200多年历史的发展,工会的这一初衷不断地得到法律法规的确定和保护,从世界范围来看,已有许多国家将工会的此项宗旨写进法律当中并积极践行。始终坚持维护劳动者权益。在中国,《工会法》中已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这是历史的进步,但在具体实践中,工会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责任意识受到多方因素的干扰,致使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更有甚者,工会站在了企、事业纯粹利益的角度上处理劳动争议问题。这明显有违工会成立的宗旨。因此,继续明确和强化工会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宗旨意识是必要的。
(二)外部原因
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不完善限制了工会作用的发挥。
1.由于体制原因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及调解结果的执行都显得力量不足。
(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不足。
按照《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和工作规则》的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设在企业内部对本企业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的机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受企业所在地方工会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但同时《劳动法》第八十条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由此可以看出:第一,劳动法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立的规定,是一种授权性规定,而非义务性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不设立。这就导致绝大多数企业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第二、对于劳动争议调解达成协议履行的规定,其用词是“应当”,协议能否得到履行,完全依靠当事人双方在舆论约束下的自觉性,没有任何约束力,使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对调解解决争议缺乏信心。由于劳动法对劳动争议调解立法定位偏低,致使调解在争议处理实践中成为一种可有可无的程序,其作用也因此而不断弱化。【7】
(2)现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功能发挥欠缺。
现有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于其构造上的缺陷导致其不能有效发挥应有的作用。《劳动法》第八十条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即劳动争议调解的三方原则。但实际上我国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存在着严重的“后天缺陷”。即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中,根本不存在居中调解的第三人,实际是两方而不是三方。因为根据工会法的相关规定,工会是职工的代表,这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就只有两方,那么,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理论基础顷刻间就不存在了。【8】而且如前所述的原因,现实的情况是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内部,只有用人单位的代表能真正行使自己的权利,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并不能有效的行使自己的权利,使得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
2.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设立及工作程序使得工会在仲裁环节也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按照国际惯例中的“三方原则”建立的。三方代表分别是指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工会代表和政府综合经济部门等三方代表,这样三方代表就有两个方面的代表是行政机构的代表,三方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比例没有规定,实际情况是劳动行政部门所占比例最大,大多数仲裁委员会中的代表来自劳动单位,工会代表次之,最少的是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的代表。而且,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劳动行政部门内。【9】由此可以看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到劳动行政部门较大影响,工会很难发挥作用。
综上所述,工会要充分发挥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作用,需要工会自身的完善,同时也需要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改革,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法律赋予工会的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要地位。
四、提升工会在劳动争议处理中效能的几点建议
根据《劳动法》、《工会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及《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想全面发挥工会在劳动争议问题处理当中的作用,需从多角度调整及改善。
(一)端正思想认识,切实厘清重要认识问题
首先,要充分正确认识工会的定位及重要作用。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与人民群众联系密切的工会组织是重要的、不可忽视的群众组织。匈牙利工会领导人山道尔?加什帕尔说过:“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里,如果工会不是重要的因素,只是处于为领导服务、没有可能制定政策的境地,那末,那里的社会主义就将处于严重的危险之中。”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里,工会实际地位的高或低,是那里的劳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实际程度的一个基本标志。【10】其次,坚持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根本宗旨。工会应该在法定的框架内,切实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个人权益。践行工会根本宗旨,进而取得劳动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在社会主义政治体系中发挥自己强有力的作用。再次,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党的领导就会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要求,就会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党的正确纲领和政策代表了无产阶级整体的、全局的、长远的、根本的利益。离开了党的政治思想领导,工会就有可能在政治上迷失方向,也就不能真正代表和捍卫劳动人民的利益。
(二)帮助用人单位建立新的用工理念以及建立长期、稳定的用工机制
工会要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让用人单位充分认识到职工“以厂为家的意识”的积极作用,更加懂得尊重劳动者带个企业的巨大利益。
另外,工会应促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长期稳定的劳动合同,这不仅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是为了用人单位能拥有一支可靠的生产团队。用人单位要理解其中的内涵,不能只是单纯考虑到本单位一时的成本问题。让员工有归属感,才能激发积极性更好地发挥才能。
(三)建立劳动争议处理风险管理机制
劳动争议,特别是群体性的劳动争议,不但会使企业经济效益受损,也会使劳动者自身的利益受到极大的伤害。所以,劳动争议一旦发生,就没有赢家。因此,工会应与用人单位共商建立一套有效的劳动风险管理制度:时刻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发现矛盾苗头及时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积极沟通解决,矛盾爆发时提醒双方保持克制冷静处理,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劳动者权益,保护企业经营的顺利进行。
(四)帮助健全用工制度
劳动争议的产生,多是由于用人单位的用工制度以及用工制度的执行状况有损劳动者利益造成的。工会作为劳动者的代表更能够有效沟通劳资双方,为双方利益谋求一个最佳的结合点,由于工会接触的劳动争议较多,可总结经验最后在政府的主导下将其制度化,使得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均有保障,均有约束。
(五)多层次、全方位地支持、维护劳动者权益
《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都赋予了工会支持劳动者通过多种途径维权的权利。这也是工会保障劳动者权利的一种手段。工会必将在和谐社会建设,社会公平正义发展与小康社会建设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1.在劳动争议处理的协商环节积极发挥作用。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中第八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另一方当事人约见、面谈等方式协商解决。【11】第九条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所在企业工会参与或者协助其与企业进行协商。工会也可以主动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处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12】由此可见,劳动争议协商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共同进行商谈并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争议的行为。协商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之一,对及时处理纠纷、缓解矛盾有积极的作用,也是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要环节。【13】全国总工会《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工会可以接受职工及用人单位请求,参与协商促进争议解决。工会发现劳动争议,应当主动参与协商,及时化解矛盾。劳动争议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可以也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是处理劳动争议的简易程序,也是及时解决劳动争议的有效方法之一,对于稳定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发展有着积极作用。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提倡协商解决争议。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的,工会应当督促其自觉履行。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工会可以告之当事人依法申请调解或仲裁。
2.在劳动争议问题处理调解环节积极发挥作用。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4】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劳动者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劳动者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15】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不是必经程序,但是一种十分有效又有利于改善争议双方当事人关系的方式。因此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工会应积极参与调解发挥优势。
3.在劳动争议问题处理仲裁环节积极发挥作用。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16】劳动争议仲裁与其他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相比具有较为重要的地位,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要环节。相应的工会参与劳动争议仲裁也是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要体现。
4.在劳动争议问题处理诉讼环节积极发挥作用。劳动争议的诉讼由人民法院主持进行,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干扰。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诉讼的主要方式是为参与诉讼的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主要表现在:第一,支持和帮助职工向法院起诉。第二,代理职工参与诉讼。第三,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5.在劳动集体争议问题的处理环节积极发挥作用。集体争议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参与协调、主持调解、参加仲裁、代理职工诉讼等方式参与处理集体劳动争议。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工会法定的职责,也是广大劳动者对工会的期望所在。随着历史的前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劳动关系出现多元化、复杂化的现象。合理、有效地处理好劳动争议问题影响到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劳资关系,进而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影响,工会帮助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当前,由于认识问题、机制问题等的影响使得工会在处理劳动争议问题过程中的作用受到一定限制。因此,工会应当积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根本宗旨,全面提高在处理劳动争议问题中的作用,充分发挥职能优势,为建设和谐稳定的经济社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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