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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
委托代理人:范晓雪、刘琬琳,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
一、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2015年9月14日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在X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二人在相处过程中出现了各种矛盾,经常为琐事争吵,婚后才一个月,原告就因为感情不好难以共同生活而独自在外租房至今。现原告认为双方闪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没有建立夫妻感情
二、一审法院判决
准许原告罗某与被告彭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三、律师观点
双方系闪婚,婚前缺乏了解,且未在婚姻共同生活中建立夫妻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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