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婚前一方拆迁,一方将拆迁补偿款用于结婚购房,该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答: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形式转化,不影响该财产的性质。因此,夫妻一方以婚前存款在婚后购置的房屋,仍然属于购置方的婚前财产,如果对方没有出资,则不能主张享有房屋的份额。同样,婚前其他财产的形式转化,也不影响其作为婚前财产的性质。另外,婚前财产产生的孳息,如婚前存款的利息等财产,也属于婚前财产。
问题二:是否可就动迁补偿款的分配订立遗嘱?需符合哪些条件?
答:一般而言,实际生活中,书面遗嘱存在较为广泛且认定起来较为方便。然而并非每份遗嘱都是有法律效力并且为法律所认可的。
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一份有效的遗嘱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即遗嘱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具有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完全是出于自愿,按照自己的真实意图制作的,而并非是受他人的欺骗或胁迫而订立;
(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即遗嘱的内容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悖,处分的仅仅是遗嘱人个人的财产。其中,必须注意的是,遗嘱人订立遗嘱时,必须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这份遗嘱将会被认定是部分无效的;
(4)遗嘱必须具备法定形式,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口头遗嘱、书面遗嘱和录音遗嘱。遗嘱要签名盖章,注明年月日;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代书遗嘱需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并在代书遗嘱上签名。
问题三:原私房产权人死亡,未留遗嘱,如何认定现房屋继承人?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依据下列顺序认定,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在同一个继承顺序中的继承不存在先后顺序之分,同一顺序中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另外,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问题四:第一顺序中的“子女”是否包括继子女?
答:第一顺序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扶养关系的认定主要具备以下三个方面:(1)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2)继父母对已成年但系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3)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
问题五:同一顺位的继承人是否必须均等分配遗产?
答: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中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这些特殊情况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问题六:法定继承人在何种情况下丧失继承权?
答:继承人有下列原因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问题七:什么是转继承?何时可以转继承?
答:转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转继承只发生于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在转继承中,死亡的继承人为原继承人,原继承人的继承人为转继承人。转继承权的标的是原继承人享有的遗产份额。当数个同一顺序转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应由他们共同继承和分割原继承人享有的遗产份额。因此,可以把转继承看作是原继承人继承遗产权利的转移。
问题八:什么是代位继承、何时可以代位继承?
答: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后,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已故父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代位继承只发生于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在代位继承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代位继承人或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为代位继承人或代位人。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问题九:公房能否作为原承租人遗产?
答:公房不属于遗产,其所有权人为国家,因此该房不应作为原承租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财产。但是公房的动迁补偿款可以继承,比如:在只有承租人的公房动迁时,原承租人已死亡,若已依法确定了承租人的,动迁补偿款归新的承租人;若尚未确定承租人的,动迁补偿款归原承租人的继承人。
问题十:被继承人死亡已逾20年,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动迁后,继承人主张动迁款的处理?
答: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未声明放弃继承,且系争房屋权利未发生变动的,系争房屋的权属归继承人共同共有,继承人的确权主张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可依法确认各方的权力份额。但系争房屋已动迁的,继承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动迁利益受侵害之日两年内主张动迁利益。
问题十一:多份遗嘱内容冲突如何处理?
答: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若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四种形式的遗嘱;但若有多份公证遗嘱存在时,则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若无公证遗嘱,则以最后所立的一份遗嘱为准。
问题十二:有效遗赠抚养协议与有效遗嘱中内容产生冲突,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问题十三: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遗嘱是否有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需注意的是,确定遗嘱人是否具有订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应以遗嘱人订立遗嘱当时为准。若订立遗嘱当时,遗嘱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即使其后来行为能力全部或部分丧失,遗嘱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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