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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收养人、送养人的规定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时间:2016年08月3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79次举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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