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有四大类过错时,另一方也即无过错方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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