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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方英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5日|分类:债权债务 |14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281民初3382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A,
被告:A,系A之妻,
原告A与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A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A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A负担,
审 判 长  谢 斌
人民陪审员  A
人民陪审员  B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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