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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婚姻不成,彩礼是否要返还 主讲律师: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盛娟

发布者:盛娟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 |531人看过举报

知识点提示——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性质上是一种赠与行为,但又不同无偿赠与。是一种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彩礼是否返还可以从是否结婚为前提,未结婚,彩礼可退;已结婚未共同生活或者致给付人经济困难可退。

案例介绍——大牛在媒人王某某介绍下,认识邻村的22岁的姑娘小花,经过短期恋爱后,大牛与小花双方按照当地风俗订婚,大牛支付彩礼6.8万,给小花购买金戒指,金耳环,金项链等首饰,定婚酒宴全部由大牛家出。大牛妈觉得较为合理,一口答应,当时就要求将定亲宴办了。订婚当时,大牛家当场支付了彩礼钱6.8万及并交付了三金。定婚宴办理不久,小花向大牛提出分手,大牛苦苦哀求,被拒决。小花及其父母拒绝返还。因此成讼,最终法院判决:一、判决小花及其父母返还彩礼款6.8万及首饰;二、驳回大牛妈及大牛其他诉讼请求。

马律师说法——婚姻不成,彩礼返还有条件

   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关系,基于当地习俗,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彩礼的行为,虽然在法律上不提倡,但也不禁止。婚姻关系不成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予以返还。

   而法律对彩礼返还问题规定比较原则。审判实务中返还彩礼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该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系未婚同居,从字面上看,难以对彩礼返还问题作出准确的判断,须对本条进行具体剖析。

   从“立法技术”上看,本条采用的是语法上的蒙后省,结合该条款第()项“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规定可以推导出第(一)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后面省略了“确未共同生活的”这一定语。由此可得出,返还全部彩礼应该以双方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共同生活为前提。

从本条的文义解释来看,对彩礼返还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即不以是否有过错为返还条件,而是以是否共同生活为彩礼返还的前提,而区分是否共同生活的标准是“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该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出台的,当时没有考虑到现实生活中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长期未婚同居的现象在部分农村较为普遍。该条对彩礼返还的条件采用的是列举的方式,司法解释甚至立法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仍可从该条的本意上得出只要是共同生活的,关于彩礼问题就不是全额返还,而是酌情返还,除非如该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系指绝对困难)”。未婚同居与已婚共同生活从“生活”的实质上看并无多大差别,在彩礼返还上当然也应一样。

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看,收受彩礼一方原则上是女性,未婚同居对女性各方面均有影响,特别是身心、名誉等方面。若彩礼全额返还对女性明显不公,也可能助长男性以订婚为名玩弄女性。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温馨提示——青年朋友们,维持婚姻存续是感情,婚姻的成立更应该以感情为基础。用财物去换取婚姻,是不稳定的,也难免会因财物引起不必要的争执、纠纷。这个年代婚姻虽是自由的,但不能草率的对待自己婚姻,否则得不偿失。

听众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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