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调节比例 | ||
量刑情节 | 调节基准刑比例 | 备注 |
14岁—16岁之间犯罪 | 减少30%--60% | |
16岁—18岁之间犯罪 | 减少10%--50% | |
未遂犯 | 减少50% | |
从犯 | 减少20%-50%或者以上 | |
自首 | 减少40%以下或40%以上或免除处罚 | |
一般立功 | 减少20% | |
重大立功 | 减少20%--50% | |
坦白 | 减少20%以下 | |
当庭认罪 | 减少10%以下 | |
退赃退赔 | 减少30%以下 | |
取得被害人谅解 | 减少20% | |
累犯 | 增加10%--40% | |
有劣迹 | 增加10%以下 | |
被害人为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妊妇等 | 增加20%以下 | |
重大灾害疫情期犯罪 | 增加20%以下 |
<
常见犯罪量刑 | ||||
罪名和情节 | 量刑起点 | 基准刑 | 宣告刑 | 备注 |
1、交通肇事罪 | ||||
交通肇事罪一般情节 | 6个月—2年 | 据责任后果程度等确定 | 自由裁量 | |
交通肇事罪逃逸 | 3年—4年 | 同上 | ||
逃逸致1人死亡 | 7年—8年 | 同上 | ||
2、故意伤害罪 | ||||
故意伤害罪致1人轻伤 | 0.5年-1.5年 | |||
故意伤害罪致1人重伤 | 3年—4年 | |||
手段特别残忍致1人重伤6级残疾 | 10年—12年 | |||
伤害致死1人 | 10年—15年 | 无期除外 | ||
在起点刑上,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度等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
雇佣他人伤害的 | 加20%以下 | |||
因婚姻、邻里纠纷导致 | 少20%以下 | |||
因被害人过错 | 少20%以下 | |||
积极抢救被害人 | 少20%以下 | |||
3、强奸罪 | ||||
强奸1人1次 | 3—5年 | |||
情节恶劣奸淫幼女的 | 10—12年 | |||
强奸奸淫三人的 | 10—12年 | |||
当众强奸的 | 10—12年 | |||
二人以上轮奸的 | 10—12年 | |||
致被害人重伤等后果 | 10—12年 | |||
在起点刑上根据强奸人数 次数 后果等增加刑罚量 确定基准刑 | ||||
4、非法拘禁罪 | ||||
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 3--6个月 | |||
致1人重伤 | 3—4年 | |||
致1人死亡 | 10—12年 | |||
在以上起点刑上根据拘禁人数次数时间后果自己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 | 加20%以下 |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扣押拘禁的 | 加20%以下 | |||
为索取合法债务权益 | 减30%以下 | |||
5、抢劫罪 | ||||
抢劫一次 | 3—5年 | |||
入户抢劫 | 10—12年 | |||
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 10—12年 | |||
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 10—12年 | |||
抢劫三次或素和巨大 | 10—12年 | |||
抢劫致一人重伤无残疾的 | 10—12年 | |||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 10—12年 | |||
持枪抢劫 | 10—12年 | |||
抢劫军用或救灾救济物资 | 10—12年 | |||
在此起点刑上根据后果 次数 数额 手段等增加刑罚量 确定基准刑 | ||||
6、盗窃罪 | ||||
数额较大或一年内入室盗窃、公共场所扒窃三次 | 3—6个月 | |||
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 | 3—4年 | |||
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 | 10—12年 | |||
盗窃亲属财物 | 减50% | |||
7、诈骗罪 | ||||
数额较大 | 3—6个月 | |||
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 | 3—4年 | |||
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 | 10—12年,无期除外 | |||
8、抢夺罪 | ||||
数额较大 | 3—12个月 | |||
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 | 3--4年 | |||
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 | 10—12年,无期除外 | |||
9、职务侵占罪 | ||||
数额较大 | 3--12个月 | |||
数额巨大 | 5—6年 | |||
10、敲诈勒索罪 | ||||
数额较大 | 3—6个月 | |||
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 | 3--4年 | |||
11、妨害公务罪 | ||||
一般情节 | 3—12个月 | |||
扇动群众 | 加20%以下 | |||
因执法不规范 | 减20%以下 | |||
12、聚众斗殴 | ||||
一般情节 | 6—18个月 | |||
聚众斗殴三次 | 3—4年 | |||
参与人数多、规模大、影响恶劣 | 3—4年 | |||
公共场所、交通要道、造成秩序严重混乱 | 3—4年 | |||
持械聚众斗殴的 | 3—4年 | |||
组织未成年人 | 加20%以下 | |||
13、寻衅滋事罪 | ||||
一般情节 | 3—12个月 | |||
1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 | ||||
一般情节 | 3—6个月 | |||
情节严重 | 3—4年 | |||
1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
鸦片1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50克 | 15年 | |||
鸦片2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0克 | 7—8年 | |||
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情节严重 | 3--36个月 | |||
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且情节严重 | 3—4年 | |||
组织利用教唆涉及未成年人等等特殊人群 | 加30%以下 | |||
再犯 | 同上 | |||
受雇运输毒品 | 减30%以下 | |||
毒品含量明显偏低 | 减30%以下 | |||
存在数量引诱情形 | 减30%以下 |
附:基本概念
量刑起点: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的量刑点。
基准刑:根据犯罪数额、次数、后果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的刑罚量。
宣告刑: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综合全案确定并依法宣告的实际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7-31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当调节后的结果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缓刑、免刑的,应当依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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