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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7

发布者:盛娟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 |660人看过举报

 量刑调节比例

量刑情节

调节基准刑比例

备注

14岁—16岁之间犯罪

减少30%--60%


16岁—18岁之间犯罪

减少10%--50%


未遂犯

减少50%


从犯

减少20%-50%或者以上


自首

减少40%以下或40%以上或免除处罚


一般立功

减少20%


重大立功

减少20%--50%


坦白

减少20%以下


当庭认罪

减少10%以下


退赃退赔

减少30%以下


取得被害人谅解

减少20%


累犯

增加10%--40%


有劣迹

增加10%以下


被害人为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妊妇等

增加20%以下


重大灾害疫情期犯罪

增加20%以下


<

常见犯罪量刑

罪名和情节

量刑起点

基准刑

宣告刑

备注

1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一般情节

6个月—2年

据责任后果程度等确定

自由裁量


交通肇事罪逃逸

3年—4年

同上



逃逸致1人死亡

7年—8年

同上



2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致1人轻伤

0.5年-1.5年




故意伤害罪致1人重伤

3年—4年




手段特别残忍致1人重伤6级残疾

10年—12年




伤害致死1人

10年—15年

无期除外



在起点刑上,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度等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雇佣他人伤害的


加20%以下



因婚姻、邻里纠纷导致


少20%以下



因被害人过错


少20%以下



积极抢救被害人


少20%以下



3强奸罪





强奸1人1次

3—5




情节恶劣奸淫幼女的

10—12




强奸奸淫三人的

10—12




当众强奸的

10—12




二人以上轮奸的

10—12




致被害人重伤等后果

10—12




在起点刑上根据强奸人数 次数 后果等增加刑罚量 确定基准刑

4非法拘禁罪





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3--6个月




致1人重伤

3—4




致1人死亡

10—12




在以上起点刑上根据拘禁人数次数时间后果自己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


加20%以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扣押拘禁的


加20%以下



为索取合法债务权益


减30%以下



5抢劫罪





抢劫一次

3—5




入户抢劫

10—12




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10—12




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10—12




抢劫三次或素和巨大

10—12




抢劫致一人重伤无残疾的

10—12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10—12




持枪抢劫

10—12




抢劫军用或救灾救济物资

10—12




在此起点刑上根据后果 次数 数额 手段等增加刑罚量 确定基准刑

6盗窃罪





数额较大或一年内入室盗窃、公共场所扒窃三次

3—6个月




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

3—4




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

10—12




盗窃亲属财物


减50%



7诈骗罪





数额较大

3—6个月




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

3—4




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

10—12年,无期除外




8抢夺罪





数额较大

3—12个月




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

3--4




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

10—12年,无期除外




9职务侵占罪





数额较大

3--12个月




数额巨大

5—6




10敲诈勒索罪





数额较大

3—6个月




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

3--4




11妨害公务罪





一般情节

3—12个月




扇动群众


加20%以下



因执法不规范


减20%以下



12、聚众斗殴





一般情节

6—18个月




聚众斗殴三次

3—4




参与人数多、规模大、影响恶劣

3—4




公共场所、交通要道、造成秩序严重混乱

3—4




持械聚众斗殴的

3—4




组织未成年人


加20%以下



13寻衅滋事罪





一般情节

3—12个月




1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





一般情节

3—6个月




情节严重

3—4




1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鸦片1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50克

15




鸦片2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0克

7—8




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情节严重

3--36个月




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且情节严重

3—4




组织利用教唆涉及未成年人等等特殊人群


加30%以下



再犯

同上




受雇运输毒品


减30%以下



毒品含量明显偏低


减30%以下



存在数量引诱情形


减30%以下



附:基本概念

量刑起点: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的量刑点。

基准刑:根据犯罪数额、次数、后果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的刑罚量。

宣告刑: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综合全案确定并依法宣告的实际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7-31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当调节后的结果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缓刑、免刑的,应当依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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