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胡某、胡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妮,湖南金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某。系被上诉人张某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德堂,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系上诉人胡某、胡某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上诉人胡某、胡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吴某、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2019)湘3130民初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中,未经传票传唤原审被告张某,在其未到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2019)湘3130民初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胡某、胡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75元予以退回。
胡春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