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春妮律师
胡春妮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97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湖南-湘西专职律师执业13年
执业年限13
15074355791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9:00-17:30

胡某、胡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胡春妮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8日 340人看过 举报

2023-07-18

律师观点分析

胡某、胡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妮,湖南金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某。系被上诉人张某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德堂,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系上诉人胡某、胡某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上诉人胡某、胡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吴某、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2019)湘3130民初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中,未经传票传唤原审被告张某,在其未到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2019)湘3130民初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胡某、胡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75元予以退回。

胡春妮律师,湖南金垣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湘西人,法学博士。胡春妮任吉首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西州律师协会刑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湘西
  • 执业单位:湖南金恒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3120********1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工程建筑
湖南金恒律师事务所
1433120********10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