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春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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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X、泸溪县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胡春妮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8日 407人看过 举报

2023-07-18

律师观点分析

符X、泸溪县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符X。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泸溪县兴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泸溪县某医院,。

法定代表人:金X,医院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湖南XX律师。

原告符X与被告泸溪县某医院(简称中医院)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符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被告中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医院的法人代表金泽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符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7144元;2.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20年12月14日,原告陪同其孙XX在泸溪中医院三楼儿科住院,早上打针输液完成后,上午11时许,原告根据医嘱要求去一楼做推拿,因推拿室玻璃门较重,双手将门推开后转头没看见其孙子,于是,原告在医院的一楼、二楼、三楼及楼梯找寻了好几遍都没找着,此时原告心急如焚,到医院外找寻及询问路人、旁边住户,均没找到,后原告再次进入医院,在通过大门时被值班保安黄X拦住,要求原告出示健康码,原告向保安说明原因称其陪同孙子在医院住院好几天了,现孙子找不见了心里比较着急,但保安还是不让原告进入医院并用双手将原告朝外面推并朝原告的脸上吐口水,在被推的过程中,医院姓李的医生走到二人旁边,待李医生问清原因后,李医生要求登记后可以进入医院,在原告登记的时候,被告黄X讲了一些威胁原告的话,登记完原告往医院走了几步便看见了孙子杨清峰,此时,原告回头对保安讲,我是因为孙子找不见比较急,但你的态度也要好些,双方为此事争吵了几句,因双方站立的位置中间隔着“秩序护带”,被告黄X直接解开带子直线冲向原告,猛力将原告推到致伤,伤后,原告先后到泸溪县人民医院、湘西州人民医院检查治疗,所花医疗费3324元,原告认为,本次受伤系被告黄X直接所致,身体、精神、经济上均受到了重大损失,被告黄X作为医院的保安人员在履行工作中致他人受伤,泸溪县某医院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并出示了下列证据:

证据1、泸溪县人民医院、湘西州人民医院病历一份共8页,拟证明原告膝关节受伤的情况的事实。

证据2、医疗票据一份共2页,拟证明原告受伤后到医院治疗所花费的费用2446元的事实。

证据3、交通费发票一份共2页,拟证明原告受伤后到湘西州医院治疗花费390元的事实。

证据4、鉴定意见书一份共1页,拟证明原告所受的伤是轻微伤的事实。

证据5、公安局询问黄X笔录一份共页,拟证明被告黄X与原告争吵的过程,在争吵过程中两次倒地的事实。

证据6、公安局符X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拟证明原告倒地是被告黄X推到的事实。

证据7、公安局询问唐X、谭X、张X、王X笔录各一份共页,拟证明被告黄X与原告争吵的过程和倒地过程的事实。

证据8、现场目击证人符X证明一份共1页,拟证明原告倒地受伤是被告黄X推到的事实。

被告中医院答辩,故原告倒地受伤,被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并出示了下列证据:

证据1、湖南省中医药管理XX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一份共4页;

证据2、湖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文件的通知一份共5页,两份拟证明拟证明在案发前后正处于新观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黄X要求原告出示健康码是职责所在的事实;

证据3、证人唐X、张X出庭作证证言,拟证明原告倒地事实。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5、7没有异议,对证据6、8的真实性有异议,被告质证认为原告符X和证人符X的陈述与公安调查的其他在场证据矛盾,且符X没有出庭作证,其陈述的事实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7和被告的证据3符合证据三性,且证人已出庭作证,对原告证据6、8证明原告被被告保安推到致伤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对于公安调查被告单位员工的证言,质证认为与被告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证据采信。本院认为一切知道案情的人都可以作证,故原告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5、7和被告提交的证据1、2、3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予以采信。原告诉称,保安黄X直接解开带子直线冲向原告,猛力将原告推到致伤的事实,因缺乏证据,不能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采信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2月14日上年1时许,原告符X因自己孙子在泸溪县中医院住院陪护期间进入泸溪县中医院时,医院保安黄X按照上级疫情防控机制要求符X出示健康码,符X表示没有健康码欲进入医院,黄X遂进行阻拦,双方发生争吵,经劝阻,符X在登记后进入医院,符X因被保安阻拦而心生不服,后又返回挂号大厅辱骂并推搡保安黄X,符X在推搡中摔倒在地致伤。原告先后到泸溪县人民医院、湘西州人民医院检查治疗,所花医疗费3324元,经检查诊断右膝关节半月板损伤。

本院认为,本案因身体受到伤害引起的纠纷,故案由应为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被告是否应赔偿原告损失。本院分析评判理由如下:

首先,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赔偿损失责任,应以被告的行为存在过错为前提;其次,由于本案发生时正处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国各地各部门均出台相应的管理方案加强疫情防控,被告作为医疗服务机构也不例外,其进入人员均应自觉遵守医院的管理规定。根据被告中医院的管理规定,住院陪护人员应配发陪护证,被告已给原告发送了陪护证,原告作为陪护人员,可以凭陪护证自由出入医院,因其未随身携带陪护证,但其在进入中医院时应向保安说明,在其未说明又未出示健康码和登记的情况下,被告中医院的保安人员依照管理制度不让其自由进入,在管理上,被告中医院没有过错;再次,原告在登记后进入了中医院,返回与被告的保安人员黄X发生冲突过程中,倒地而造成受伤的后果,冲突中保安人员黄X没有过错。原告起诉请求被告赔偿其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符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符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胡春妮律师,湖南金垣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湘西人,法学博士。胡春妮任吉首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西州律师协会刑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湘西
  • 执业单位:湖南金恒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3120********1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工程建筑
湖南金恒律师事务所
1433120********10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