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祝X因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被泸溪县检察院起诉:2015年初至2016年5月期间,在未获得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祝X从杨某某处购来芙蓉王(钻石)、芙蓉王(硬壳)等品牌假冒伪劣卷烟,进购金额共计137034元。然后又将其购买来的假冒伪劣卷烟以高于进价5至30元每条不等的价格通过互联网上卖给了黄某某、曹X、胡X、宋X等人,销售金额共计253850元,量刑建议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律师通过细心阅卷,与祝X沟通详细了解案情,结合证据与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并被法院采纳: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祝X销售金额为253850元证据不足。理由是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祝X的销售金额253850元中,其中胡X支付的一笔9600元购烟款,被告人祝革没有发货已经退回胡X,应当从销售总金额中扣减。2、被告人祝X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祝X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胡春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