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经济的蓬勃发展,普通老百姓越来越多进入了投资领域,其中投资开立公司、与人合伙创办合伙企业等等,但在这个过程中往往有些人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投资开办公司及合伙企业,在离婚诉讼中就存在分割公司和合伙企业的问题,本文主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规定,介绍如何在离婚过程中如何分割独资企业、有限公司股份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
首先,我们要明确在离婚过程中什么情况下涉及才分割公司和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呢?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投资设立公司或参与投资合伙企业的均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双方婚内有明确的约定排除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离婚过程中,是否要分割公司及合伙企业份额先要明确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基层,那么如果是一方在结婚登记前就已经有公司或合伙企业了呢,这种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司和合伙企业还是属于投资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结婚登记后公司及合伙企业所分得的利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要进行分割的。
其次,如果明确确定公司及合伙企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离婚时如何进行分割呢?
首先我们先来看如果是一方独资成立的公司或企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是这样规定的: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上述三项规定,如果一方主张要继续经营的话,要先对企业进行评估确定离婚时企业的净资产后,取得企业经营控制权一方给另一方企业净资产的一般价款。如果是双方均主张要求得到企业的话,那就由双方报价,谁出价高谁得到企业,取得企业一方根据出价价款给另一方补偿。如果夫妻双方均不愿意继续经营的话,那只能对企业进行破产,如果破产后有资产的话各自分割一半即可。
下面我们再来看,如果是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如何进行分割呢,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二种方法: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用于证明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因此,分割公司股权的关键是其他股东的态度。
最后,我们在来看看如何分割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呢?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这里也和分割公司股权一样的道理,其他合伙人的态度是关键。
综上所述,这就是目前我国《婚姻法》中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的在离婚时的分割办法,希望能对读者有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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