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开发票不以抵扣税款为目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案例:案号一审:(2000)泉刊初字第196 二审:(2001)闽刊终字第391号。
本案被告人向他人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是以抵扣税款为目的,而是为了提高购进设备价值,以显示公司的业务情况,在与他人合作谈判中制造竞争优势。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注明为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税款,且本案被告人也没有要抵扣联,国家税款不会因其行为而受损失,不具有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被告的行为因此不构成犯罪。
二、无逃骗税的故意,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不构成犯罪
案例: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川15刑终113号。
本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虽与实际交易行为不符,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偷逃国家税款目的,而是为了促成超产煤炭的外销,根据销售煤炭数量如实向国家上缴了增值税和相关费用,即使在下一销售环节将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因此,原审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主观上没有偷逃国家税款目的,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不具有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应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任何犯罪都具有的本质特征。如果根本没有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的可能,危害国家税收征管,则不在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评价范围。
三、不具备骗取增值税税款之目的不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案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芦才兴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
本案中所有用票单位都是运输企业,均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前运输企业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非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无申报抵扣税款资格。因此,被告让他人为自己或者为他人开具的虚假发票均无法被用于抵扣税款,被告人在主观上没有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的故意,仅持有冲减营业额从而偷逃税款的故意,其行为符合偷税的构成要件,不符合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四、不足以证实所抵扣的增值税专用(销项)发票中包含有因存在真实交易而应当缴纳增值税的情况。
案例:合慧伟业商贸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19)京02刑终113号
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进项)发票虽已全部认证抵扣,但考虑到之前被告因给中国诚通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留下的大量销项发票,该部分发票因没有实际发生商品流转,没有产生真实的商品增值,也就没有缴纳增值税的事实基础,不缴纳该部分税款也不会给国家造成实际的税款流失,现有证据不能排除被告获取的虚开增值税专用(进项)发票就是为了抵扣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销项)发票的可能,也不足以证实所抵扣的增值税专用(销项)发票中包含有因存在真实交易而应当缴纳增值税的情况,故而,认定被告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进项)发票进行认证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证据不足。
五、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未能证明行为人起到了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或者是具体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部分证据没有排除合理怀疑,尚未形成证据链,不能认定行为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案例: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7刑初8号
六、交易双方有长期业务往来,无其他证据证实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发生真实交易,不宜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案例: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黔高刑二终字第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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