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说“民无信而无不立”,可见这信任在社会关系中、在各行各业中都是非常重要的。作为律师,要想很好的完成代理工作必须首先取得当事人的信任。
曾经有个故意伤害的案件,我第一次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时他对我充满了不信任,当我让他简单地介绍一下案情时他的回答比我想象的还要简单,他只说自己没有打人,对受害人被扎伤的情况他不知道。 看这情形当事人对我是存有戒心的,所以不敢说出案件真实情况。其实当事人的这种不信任不外乎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第一方面是当事人的心理原因。看守所对于偶犯、初犯的人不仅仅是个陌生的地方,更是个恐惧的地方, 有很多犯罪嫌疑人对自己行为后果的严重性是没有预料到的,一旦被追究除了失去自由还会产生一种因对行为后果没有预料到的惶恐,于是出于本能便会产生一种自我保护的意识,不相信任何人。
第二方面是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特别是第一次会见时)说话的内容、方式方法、甚至语气都会影响当事人对自己的信任。第一次会见除了必要的程式性询问外,仅简单了解案情即可(过多的询问会让当事人有对立的情绪),应更多的关注当事人内心的想法,了解他最担心什么,尽量消除他的疑虑,帮他去除不正确的侥幸心理,要让当事人感受到律师是在帮助自己正确地面对问题。
由此可见,律师仅掌握过硬的法律知识是不够的,还应了解相关学科的知识,比如心理学、社会学等等,要用科学的方法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以便在法理、甚至情理上实现当事人法律利益的最大化,从而更好地履行律师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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