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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XX等诉张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者: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2日|分类:交通事故 |94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受害人为行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合法继承者有四位;被告属于机动车司机,且属于在运输公司名下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在本次事故中原告有四人,而被告有肇事司机、肇事司机所在公司、保险公司。


对于保险公司:因为肇事车辆只够买了交强险,所以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且对于交强险保险公司最高承担十二万两千的赔偿,本案中保险公司承担十一万二千三百三十五元是很合理的。


对于肇事司机所在公司:之所以把肇事司机所在公司也作为被告方,是因为多一个被告,多一份赔偿保障,这样可以更大程度的保障原告一方的合法权益。


对于被告:机动车一方主要责任,承担70%的责任,赔偿项目有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其中死亡赔偿金涉及到是按照城市标准还是农村保准赔偿,两者赔偿差额巨大,所以原告一方律师积极主动的争取按照城市标准赔偿,为此准备了很多证据。


最终肇事司机以及其所在公司共同承担二十八万七千四百六十元六角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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