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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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等与刘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1日|分类:交通事故 |146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肇事车辆为机动车,造成了受害人张XX死亡,肇事方全责。张XX家属委托元甲律师事务所王熙律师为代理人,积极保障了受害方家属的权利,使得受害方家属在承受失去亲人痛苦的同时没有进一步遭受其他方面的损失。关于此案,有几处争议点:

  1、保险公司:“以驾驶人饮酒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且该公司向投保人刘正中明确说明了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作为抗辩理由,主张不负赔偿责任。审理过程中原告方王熙律师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予以否定,最终让保险公司承担七万七千九百八十五元零八分。

  2、对于受害人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主张,为证明该事实的存在,王熙律师做了很多准备,提供了相当多的证据来证明该事实。如:北京市门头沟区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残人证明、残疾人证;门头沟区大峪街道南路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涞源县涞源镇甲村村委会、涞源县公安局涞源镇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3、本案律师以其专业的素养带领当事人向肇事方争取到一百二十三万一千六百三十八元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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