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衍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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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取保候审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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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or集资诈骗罪?

发布者:曲衍桥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4日|分类:刑事辩护 |448人看过

【案情简介】

周某与曾某等经合谋,分别于2009年7月和2011年11月,成立广州鑫某公司、广州爱某公司,在未取得银监局融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周某伙同曾某等人,以投资纯银产品可以获得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宣传游说,并允诺1830%的高额年利率以及到期归还本金,通过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和《借款合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并将集资款汇入同案人曹某的个人账户。通过上述手段,共骗取邓某珍等349名被害人的款项6551万元,除返还被害人1360万元,剩余款项用于公司运营、支付利息、归还到期本金、支付员工的工资、提成等,造成社会公众损失共计5191万元。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犯集资诈骗罪。

【争议焦点】

周某构成集资诈骗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周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周某的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本案各被害人。

【律师解读】

非法集资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本案,周某公司存在实际业务,且周某集资的款项大部分用于公司生产经营,虽案发前非法筹集的资金大部分没有归还,但有证据显示其主要公司运营、支付利息、归还本金等公司周转日常,而非用于个人偿还债务与个人挥霍,且单位在运营初期具备正常业务能力,非皮包公司,因此法院认定周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非非法集资罪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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