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定义
根据《刑法》第205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非法经济利益,故意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历史沿革
1979年《刑法》中对危害税收征收管理的罪名只规定了偷税罪和抗税罪,1994年对虚开增值税的行为以“投机倒把”追究刑事责任,1995年10月正式确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该类犯罪行为可能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所以确定的最高刑罚为死刑。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该罪死刑的适用,目前本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三、立案量刑标准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 虚开的税款数额 | 虚开发票的金额 | 造成国家损失致使国家税款被骗 | 量刑 |
立案标准 | 10万 | 虚开发票金额累计50万元以上; 虚开发票数量100+份且数额累计30万; 5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 | 5万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20万罚金 |
情节严重或者数额较大 | 50万 | 30万,一审判决前无法追回的 | 3-10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元以下罚金 | |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数额巨大 | 250万 | 150万,一审判决前无法追回的 | 10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四、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犯罪主体
《刑法》第20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该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开票者、受票者、介绍者三类。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四种违法形式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方式可以分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违法形式。
六、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特殊情形
1、为融资等需求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一般不宜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亦未实际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2、公司为夸大企业经济实力,通过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企业的资产(固定资产等),但并未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国家税款亦未受到损失的,不构成该罪。
3、虽然不是挂靠关系,但是有实际经营行为的情况下,销售方无法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借用他人公司如实开具发票给购买方,销售方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4、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构成该罪。
5、单位犯罪中,相关责任人员对犯罪行为不知情,不构成该罪。
七、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与虚开发票罪的关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仅适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虚开发票罪适用于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等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情形。虚开发票罪的量刑相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会轻一点,虚开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八、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与逃税罪
虚开增值税发票,但是没有造成国家增值税损失,只是造成其他税收损失的,可能构成逃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