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衍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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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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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量刑标准和历史沿革

作者:曲衍桥律师时间:2023年11月14日分类:刑事浏览:183次举报


一、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定义

    根据刑法205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非法经济利益故意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历史沿革

1979刑法中对危害税收征收管理的罪名只规定了偷税罪和抗税罪1994年对虚开增值税的行为以“投机倒把”追究刑事责任199510月正式确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该类犯罪行为可能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所以确定的最高刑罚为死刑2011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该罪死刑的适用目前本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立案量刑标准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虚开的税款数额

虚开发票的金额

造成国家损失致使国家税款被骗

量刑

立案标准

10

虚开发票金额累计50万元以上

虚开发票数量100+份且数额累计30

5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

5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20万罚金

情节严重或者数额较大

50


30一审判决前无法追回的

3-10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数额巨大

250


150一审判决前无法追回的

10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犯罪主体

《刑法》第20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该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开票者、受票者、介绍者三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四种违法形式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方式可以分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违法形式。

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特殊情形

1、为融资等需求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一般不宜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亦未实际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2、公司为夸大企业经济实力,通过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企业的资产(固定资产等),但并未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国家税款亦未受到损失不构成该罪

3、虽然不是挂靠关系但是有实际经营行为的情况下,销售方无法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借用他人公司如实开具发票给购买方,销售方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4、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构成该罪

5、单位犯罪中相关责任人员对犯罪行为不知情不构成该罪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与虚开发票罪的关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仅适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虚开发票罪适用于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等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情形虚开发票罪的量刑相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会轻一点虚开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八、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与逃税罪

虚开增值税发票,但是没有造成国家增值税损失,只是造成其他税收损失的,可能构成逃税罪。

曲衍桥律师,北京市盈科律所总部股权高级合伙人、刑事一部副主任,盈科北京盈科全国年度优秀律师,中国;中小企业法治人才库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8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取保候审、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