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利转贷罪的历史沿革
高利转贷罪初设于1997年,主要是为了保护金融管理秩序。2010年违法所得10万元即可构成本罪。2022年高利转贷罪的入罪标准进行了修改,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才构成本罪,主要目的是为了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分散信贷风险,以充分发挥其优势。
二、高利转贷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高利转贷罪的量刑标准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关于“高利”的认定
不必要求转贷利率必须达到一定的倍数。只要收取的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且非法获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即可认定为高利转贷行为。
五、该罪名的“违法所得”怎么确定
违法所得=实际收回的本息金额-本金-占用银行资金期间支付给银行的利息
六、律师进行无罪辩护的辩护要点
1、行为人在客观上没有套取信贷资金的行为,亦没有将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牟取利益,不构成犯罪。
2、无证据证明行为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已达追诉标准,不构罪。
3、行为人不是公司高管,只是公司的小员工,就其身份地位而言,不排除其不明知公司实施高利转贷行为的合理性,不构成犯罪。
4、行为人将贷款转借给他人没有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的故意,不构成犯罪。
5、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行为人实施了转贷的客观行为。
七、高利转贷罪未遂的认定
如行为人未能实际获得预期利润,在定罪没有异议的情形下,要充分论证是否其行为是否为未遂。如张三以转贷牟利为目的,从银行贷款200万元,后全部高利转贷给李四,预期能获得的利息100万元。在计算违法所得时需要用100万元减去需要支付给银行的利息。后由于李四没有按期还款,张三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实际取得约定的利息,也未收回本金,对张三而言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因此,张某应构成高利转贷罪的未遂。
八、骗取贷款罪、高利转贷罪、贷款诈骗罪的关系
1、骗取贷款罪是高利转贷罪与贷款诈骗罪的一个刑法上的修补,防止没有高利转贷目的和非法占有目的的骗取银行贷款,造成银行资金损失的行为无法被追究。
2、高利转贷罪是骗取贷款罪的特别法,贷款诈骗罪也是骗取贷款罪的特别法,具有高利转贷目的的骗取贷款,构成高利转贷罪;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骗取贷款,构成贷款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