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在判决前任何时候都可以认罪认罚。
认罪认罚包括“认罪“和”认罚“。只有既认罪又认罚才能获得最大限度的从宽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47条,“认罪“是指自愿如实供述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罚“是指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在程序上从简,在实体上从宽处理。
注意,法律规定“可以从宽“而不是”应当从宽,表明,即使认罪认罚也不是一律从宽处罚,需要法官根据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犯罪手段等情节综合判断。对于减轻、免除处罚,应当于法有据,对于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过程中,少不了律师的参与。辩护律师的作用就是站在被告人的立场,向法官陈述犯罪事实中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帮助法官作出合理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