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衍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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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律师:烂尾楼的风险应该由谁承担?

发布者:曲衍桥律师|时间:2023年04月07日|分类:债权债务 |1705人看过


买房对很多人来说都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且很多都是贷款所买,但是开发商资金链断裂导致房地产建设项目搁置、房屋无法按时向购房者交付,购买者在无法实际得到房屋的时候还得按时向银行还贷款,是否存在现实意义上的不公平,烂尾楼最终的风险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呢?以下是我们团队对当事人咨询的回复:


当事人:我买的房子烂尾了,目前我付了首付,签了贷款合同,我现在该怎么办?

曲律师团队:买的房子烂尾最主要的责任在于开发商违约,你可以要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让房地产开发商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给银行,你也不用再继续支付贷款了。

当事人:但是《借款合同》里面有一条是:购房者在既未取得所购房屋亦未实际占有购房贷款的情况下也需要归还贷款。

曲律师团队:这一条属于格式条款,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购房者的责任,该条款无效,对购房者也不具有拘束力。并且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来说,在购房者对合同解除无过错的情况下,仍要对剩余贷款承担还款责任,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购房者的负担,会导致各方权利义务失衡,有违公平原则。

相关法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取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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