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俊刚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4日 8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代某、李某
代某的辩护人:杨俊刚,四川铸法律师事务所
审理经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以仁检刑诉(202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某、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人仁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君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某及其辩护人杨俊刚、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代某伙同李某在××镇××村××组代某的家中多次组织他人赌博,由代某提供赌博的场所和赌博的工具以及免费的烟、水,代某从赌局中“抽头”进行获利,李某则提供资金给赌客赌博,并收取利息获利。2020年12月14日凌晨,吴某A、曾某A等17名赌博人员在代某家中以打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在赌博过程中李某以放1万元当天收取200元利息的方式借给赌客吴某A1万元,以及赌客曾某A1万元,并从中获得利息400元。代某共抽头获利7000余元。后民警在现场将李某、代某二人以及其余赌客当场挡获,查获赌资11454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代某、李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拘留、逮捕文书、取保候审文书,户籍证明,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017)川1421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证人杨某、官某、余某、徐某、刘某、魏某、李某、张某1、王某、曾某1、范某、黄某、毛某、张某2、吴某1、曾某A、陈某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清单,证人曾某A、吴某A的证言,被告人代某、李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李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代某、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代某、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代某具有坦白,认罪悔罪,主动退赃,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代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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