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征收房屋收购协议书
立协议人:
甲方:
乙方:
乙方位于江苏省南京市 区房屋系该区人民政府新北村片区旧城改建项目待征收房屋。因乙方和房屋征收机关一直没有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甲方为了协调矛盾,达成区人民政府征收目标,实现旧城改造的目的。双方经过多次协商,自愿达成如下乙方房屋收购协议;
一、 价款:乙方房屋(现状房屋)作价人民币伍仟万元整,由甲方收购。乙方房屋收购款按照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核定的征收补偿款和甲方自愿收购补偿款共同组成乙方房屋收购款项计人民币伍仟万元。
二、 房屋收购款项支付和待征收房屋交付方式:乙方房屋征收补偿款按照房屋征收部门计价和流程,归乙方所有。此款双方同意预估为人民币贰仟伍佰万元;征收补偿款以外的收购款项,由甲方于订立本合同之日当天支付人民币壹仟万元整,余款人民币壹仟佰万元于订立本收购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付清。乙方待征收房屋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由乙方直接交付给房屋征收部门,乙方履行完毕征收补偿协议后,视为乙方已经向甲方履行本协议。
三、 乙方于收到本协议约定的房屋收购款项人民币 万元当天,乙方承诺和房屋征收机关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如因房屋征收部门原因导致没有订立征收补偿协议,乙方不视为违约)。该补偿协议中乙方可得的房屋征收补偿款项,甲乙双方均同意该款项系本协议中房屋收购款人民币伍仟万元中的组成部分。如甲方支付的房屋收购款不足人民币伍仟万元,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当天,甲方应该补足给乙方。如乙方所得收购款超过人民币伍仟万元,乙方于订立征收补偿协议当天将差额退还给甲方。甲乙双方征得征收部门同意,款项可以按照账目调整方式不予以找补,但甲方须保证乙方房屋征收得款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伍仟万元,否则视为违约。
四、 违约责任:如乙方实际得款在人民币伍仟万以下,甲方负有支付余款补足乙方房屋收购款项计人民币伍仟万的义务,如逾期未补足,乙方有权不予以同意和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如乙方逾期未订立征收补偿协议(可得款未达人民币伍仟万元不在此约定范围内)。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违约责任为房屋总收购款的20%,即人民币壹仟万元。
五、 甲乙双方自愿订立本房屋收购协议,系为促进乙方房屋和政府有关部门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双方自愿对此本协议保密,保密期限为本协议订立后2年。如任何一方故意泄露此协议,自愿承担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计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六、 如本协议涉及到税费,由甲方承担支付。
七、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一份,三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执行,如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以此本协议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守约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本协议。仲裁中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的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及其他全部费用。
立协议人:
甲方:
乙方:
立协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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