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蔡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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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交通肇事二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蔡玲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4日 2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XX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2019)豫1722刑初7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周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XX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周XX及其辩护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8年11月7日22时许,被告人周XX驾驶一辆车牌照为豫Q×××××小型普通客车,沿206省道上蔡县境由南向北行驶至上蔡县城石像路口北XX德裕量贩门前时,撞住同向在前行走的行人被害人霍X,造成霍X死亡及客车受损的事故发生,后周XX弃车离开事故现场。经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XX驾驶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从后方碰撞霍X发生事故,霍X于事故发生时在机动车道内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周XX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霍X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发生事故后,周XX弃车逃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周XX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霍X无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周XX系初犯,本案事故发生后,周XX用其号码“139××××8836”的手机拨打“110”报警,后弃车离开现场。2018年11月14日周XX主动到上蔡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案发后,周XX向被害人近亲属支付丧葬费25,000元。
上述事实,原公诉机关提供了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XX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交通肇事后逃逸。周XX系初犯,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部分损失,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周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上诉人周XX及其辩护人上诉、辩护称:案发后周XX向被害人家属支付赔偿金25000元;二审期间周XX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霍X家属经济损失27万元且取得了谅解。综合考虑其具有的自首、初犯等情节,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周XX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是,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二审中出现了可能影响量刑的新证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建议二审法院依法做出判决。
本院经审理另查明: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的父亲周XX与被害人霍X的父亲霍XX、母亲程XX达成调解协议,赔偿霍XX、程XX人民币270000元。事后霍XX向周XX出具收条,霍XX、程XX向周XX出具谅解。
还查明,2019年6月3日,上蔡县司法局依照我院出具的协助调查函,经调查评估,认为上诉人周XX具备适用非监禁刑条件。
上述事实,有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询问笔录、户口登记信息、调查评估审核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判相同,原判认定的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二审查证无误,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周XX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鉴于本院审理过程中出现的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降低了周XX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应对其重新量刑。本案系过失犯罪,综合考虑周XX具有的自首、初犯、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结合上蔡县司法局出具的周XX具备适用非监禁刑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周XX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722刑初75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周XX的量刑部分,维持其他部分。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禁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X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机动车驾驶活动。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王蔡玲律师,河南大学本科毕业,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117201111642735,执业于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驻马店
  • 执业单位: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720********35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刑事辩护、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