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健律师

  • 执业资质:1500120**********

  • 执业机构:上海融孚(重庆)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侵权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没有分得父母的财产,不能成为不赡养的理由

发布者:王健律师|时间:2020年05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499人看过

案情简介

原告孙某甲年轻时是附近十里八村有名的勤快人”,孙某甲与任某某婚后生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孙某戊四个女儿。孙某甲与任某某含辛茹苦将个女儿抚养成人,后四个女儿均已成家立业,但不幸的是孙某戊于1993年8月因病去世,后任某某于2007年9月因病去世。任某某去世后,孙某甲一直跟随孙某乙生活。现孙某甲已至耄耋之年,又遇上孙某乙身体不好,便无法继续单独照顾孙某甲。孙某乙遂找到孙某丙、孙某丁商量孙某甲今后的生活问题,经三人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后三人一同前往当地司法所请求调解,经工作人员组织调解,也未能解决。孙某甲无奈之下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自己的养老问题,遂一纸诉状将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告上法庭,要求三人轮流照顾自己,并负担自己今后的医疗费。

在庭审过程中,孙某乙辨称,同意赡养孙某甲,同意孙某甲的诉讼请求。

孙某丙、孙某丁辨称,因孙某乙独自获得了父母农村的房屋、存款等财产,应当由其继续照顾孙某甲,我们最多只是协助一下。

法院裁判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在父母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时,作为子女应当负担起照顾老人生活,给付医疗费、生活费等赡养费的赡养义务。作为法定的义务,当事人的履行是不能施加条件和找其他理由的。孙某丙、孙某丁以其未获得父母财产而不尽或少尽赡养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与传统道德观念背道而驰。经过法庭审理和庭后的耐心调解,面对年迈的父亲女儿泪流满面。虽然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就赡养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但对自己应当承担赡养义务均表示认可。后法院遵循了孙某甲的意愿,及时判决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二条规定“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上述法律规定了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赡养人不能自行放弃,也不能以未获得父母财产而拒绝履行。且赡养父母不仅是物质上的供养,还有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慰藉。

法官寄语

在社会生活中,常有子女因未获得父母财产或获得父母财产较少而心里不平衡,导致其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而发生纠纷。将财产问题和赡养问题搅在一起,更是导致争论不休,难于处理。若子女都能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在社会上便会树立起爱老、敬老、助老的社会风气,履行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社会责任,那么今后的赡养纠纷便会少一些,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便会更幸福一些。

本案例来源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案件时讯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