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朝东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伤赔偿继承人身损害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

发布者:郑朝东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3266人看过

 定金和预付款的性质是不同的.定金具有担保性质,依照定金法律关系的要求,如果合同如期履行,定金可充抵应给付货款的一部分,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即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预付款则不具有这种性质.如果预付款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可将预付款一部分或全部抵作违约金或赔偿金,余款应退还给预付方,如果接受预付款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将预付款返还给预付方,并按规定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根据我国货币管理的规定,使用预付款有一定的范围,不得随意使用.

       一般情况下,交的抵押金、押金、认购金、订金等都具有预付款性质,而不具有定金性质,不能按定金法则处理,定金必须写成“定金”字样,否则,不具有担保性质。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