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上路 先防“黑律师”
---自最高人民法院报转载
作者:张嘉林 发布时间:2007-03-23 09:13:33
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但其中也有陷阱,当事人必须谨慎。CFP
律师是法律工作者,为公民、法人提供法律事务上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作为从业律师应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获取律师执照才能以律师名义执业。但在法院立案大厅门里门外,经常有一些并无律师资格的“黑律师”招揽业务,骗取钱财。为此,当事人打官司聘请律师时应当擦亮眼睛,谨防受骗上当。
“黑律师”骗术其实也简单
2005年底,家住北京市海淀区温泉的王英(化名)因家庭房产拆迁发生纠纷,到法院的立案大厅呈递诉状,遇到了自称是中国政法大学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李汉(化名)。几经攀谈,李汉与王英商定由其代理拆迁案件诉讼,并收取800元代理费。随后,双方正式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协议约定,李汉代理王英处理家庭房产诉讼,王英事后给付李汉全部拆迁款的8%作为费用,协议中特别注明李汉系“中国政法大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英的拆迁案立案后,经法院开庭审理,查明其诉讼主体有误,王英只好申请撤回起诉,白白损失了诉讼费。
2006年7月,因李汉被查证其从未取得过律师执业资格,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根据举报,以李汉在2005年10月至2006年2月间冒充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收取代理费用为由,予以其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
随后,王英向法院提起诉讼代理合同纠纷诉讼,请求法官判定被告李汉假冒律师,骗取公民代理费,应予返还,并赔偿因起诉错误而损失的诉讼费。
被告李汉承认自己没有律师资格,但强调已为原告王英的拆迁案件实际履行了代理行为,不同意退还代理费,更不愿承担撤回诉讼而支出的诉讼费。
经开庭审理,法官判定,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的,当事人因无效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本案被告李汉从未取得过律师执业资格,却冒用律师身份与当事人签订代理协议,从事诉讼代理并收取代理费,该协议违反法律是无效合同。原告王英诉求判令被告李汉返还代理费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此外,代理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被告李汉明知自己不具有律师执业资格,却以律师身份与原告订立代理协议,主观上有故意过错,而且因其代理行为,造成原告王英诉讼主体有误,撤回起诉而负担诉讼费用,个人财产上出现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上述财产损失的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李汉返还王英代理费800元,赔偿诉讼费5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70元。
法院要为防骗助力
当前在法院立案大厅、当事人休息处、安检大厅等地常年聚集着一些没有律师执照,包揽诉讼的社会闲杂人员。他们追逐着当事人散发“律师服务”的小广告、电话热线卡片,打着“免费咨询”、“代书诉状”的牌子。甚至为博取当事人的信任,也穿上近似法官制服的黑色西装,打着灰色领带,蒙骗来法院立案的当事人误认为是法官,引起当事人对法官的误解、投诉。对此,法院应采取相应措施,贴出提示通知,提醒当事人注意防范,清理游荡在立案、安检大厅的闲杂人员。应公示一批具有良好信誉,有执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地址、电话,便于当事人选取律师代理诉讼。
提示
如何正确聘请律师
一是应当选择正规的律师事务所,审查其由司法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全面了解律师事务所运营情况。对于那些路边一间小门脸房,没有执业牌照的咨询、代理部,千万小心。
二是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要仔细推敲合同条款内容,对一些不公平,带有模糊、易产生歧义的条款要坚持修改,明确具体内容。对代理诉讼的律师,一定要审核其律师执照证书,记下证书编号,必要时可向司法行政管理机关查询证书的真伪。目前已发现有人持假证书骗钱。
三是千万不要相信“包诉包赢”、“官司不败”之类的谎言,法官判案是依事实,依证据,依法律。更有恶劣者,向当事人吹嘘“认识法官”,“认识庭长”,“花钱运作送礼,官司肯定胜诉”。一方面骗钱,一方面对法官整体形象造成毁损。
四是注意收费标准。律师是法律服务工作者,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其收取的代理费用标准主要由律师与当事人双方协商而定。《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律师服务收费已成为“明码标价”。该办法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因此,当事人对超标准收费或压低价格收费的情况,应该引起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