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要:
2019年4月28日申请人姬某入职于被申请人延安某公司处工作,从事混凝土搅拌车驾驶员工作,从入职以来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并且未给申请人缴纳养老保险等,只给申请人缴纳了2022年1月至2026年2月的失业保险。在工作期间被申请人经常不按时发放工资,严重侵害了申请人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被申请人在2025年12月8日告知申请人放假回家待业,等候公司的上班通知,但是直到申请人于2026年4月份离职前,被申请人都未通知申请人回去上班。而被申请人承诺从2024年12月份开始,每月会给申请人发放生活费,但是在申请人被放假待业至2026年4月份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支付生活费,导致申请人正常生活都无法维持。因此,迫于无奈申请人于2026年4月24日向被申请人发送了离职通知。
办案结果:
姬某离职后因公司不给予任何补偿,遂找到张律师进行维权,委托张律师全权案例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张律师专业的办理下,延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6年8月4日作出延劳人仲字(2026)第127号《裁决书》,依法裁决公司向姬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22840.37元、工资17135.2元、失业保险金12150元,共计58875.57元。当事人姬某十分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