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要:
2008年5月1日马某入职于延安某公司处工作,从事修理工工作,从入职以来公司一直未与马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并且未给马某缴纳养老保险等,在工作期间公司经常不按时发放工资,严重侵害了马某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公司在2024年10月初告知马某放假回家待业,等候公司的上班通知,但是直到马某于2026年3月份离职前,公司都未通知马某回去上班。而公司从2024年10月份开始,每月只给马某发放生活费1059.36元,且实际发放至2025年3月份后,公司连基本的生活费都拖欠不予发放,导致马某正常生活都无法维持。因此,迫于无奈马某于2026年3月17日向公司发送了离职通知。
办案经过:马某在离职前就已经找到张律师进行多次法律咨询,后在张律师的专业指导下,协助马某向公司依法送达了离职通知书,完善离职手续,避免公司在其中挑毛病。离职后,因公司不给予马某任何补偿,从而马某委托张律师全权办理其与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接受委托后张律师及时向延安市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在张律师精细化、专业化的指导下,协助当事人搜集这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在开庭审理中,张律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据理力争,开庭效果良好。
办案结果:延安市劳动仲裁委于2026年7月10日作出延劳人仲案字(2026)第……号《裁决书》,依法裁决公司向马某支付经济补偿53716.43元、失业保险金30375元、2025年6月至2026年3月生活费15825元,共计99916.4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