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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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19年02月14日|分类:婚姻家庭 |559人看过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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