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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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的婚姻可以撤销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19年02月14日|分类:婚姻家庭 |445人看过


第十一条因协迫结婚的,受胁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受协迫的一方撤消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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