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能证明劳动关系吗
一则深圳劳动案例,周某系二原告之女。生前系某技术学院学生(2015年9月至2018年6月)。2017年9月18日,周某在校办理了学生跟岗或顶岗实习离校确认表,该表离校原因中,周某选择为跟岗实习+顶岗实习,(自主联系)顶岗实习;家长意见栏签署同意自主离校等内容。2017年10月11日,周某到人力公司处应聘,经面试合格后,办理了入职手续。人力公司安排周某在用工单位处从事拣货工作,由人力公司对周某进行管理。
2017年11月22日,该深圳劳动案中周某骑自行车与他人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周某当场死亡。2017年12月29日,用工单位职工卜某向公安机关提交了用工单位与人力公司签订的业务外包协议,周某签名的劳动合同书等材料。周某在人力公司工作至其死亡前,人力公司未向周某支付过报酬。
用工单位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人力公司签订的业务外包协议约定,人力公司应与周某依法签订劳动协议,承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切法律责任,包括按时足额支付其工资、福利及其他费用等。法院认为,该深圳劳动案中周某系人力公司通过招聘而录用。在人力公司招聘过程中,周某并未隐瞒其系在校全日制学生的身份,人力公司在知道周某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然录用。周某至人力公司应聘时已年满18周岁,具有劳动能力,可以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人力公司系依法成立的企业,属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因此,双方主体身份适格。
该深圳劳动案中人力公司在录用周某后,用工单位与人力公司签订的业务外包协议中约定,人力公司应与周某依法签订劳动协议,承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切法律责任,人力公司将周某派往用工单位工作,按业务外包协议的约定,人力公司应与周某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可以认定周某生前与人力公司之间曾建立过劳动关系。该深圳劳动案中因人力公司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业务外包关系,而不是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务派遣关系,原告请求确认周某与用工单位之间建立过劳动关系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我是深圳律师——张律师,有劳动纠纷可与我说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