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级伤残赔偿
2019年1月6日黄某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临近交叉路口时,突然间窜出一辆左转弯的小汽车,黄某闪避不及发生碰撞,倒地受伤立即被送往医院急救治疗。经鉴定,黄某构成人体损伤七级伤残。事故后交警部门对现场进行责任认定,认为小汽车驾驶者虞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曾某因为违章停车影响了虞某的视线,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事故后,黄某认为肇事者应该会积极赔偿,却不曾想肇事者一再进行推脱,并且借故迟延履行赔偿义务,这使得陈某求助不多,导致治疗滞后。
首先,曾某驾驶的车辆并未与黄某、虞某的车辆发生碰撞,其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在本此次交通事故中起到次要作用。其次,虽然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显示“事发后,曾某驾车驶离现场”,但在进行责任认定时,并没有以此作为认定曾某负事故责任的理由,而是以违章临时停车事由来进行责任划分。结合以上事实,以一般民众的视角来看,曾某不可能认识到其停放车辆在路边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曾某对此没有专业辨识能力,因此其将车辆驶离现场的行为,并非故意或过失。因此其行为不符合商业三者保险条款中第二十四条约定的免责情形。一审法院虽然支持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但是在律师积极争取之下,最终二审法院改变观点,认为曾某驾车离开的行为并不属于商业三者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情形,最终共为黄某争取到809689.28元赔偿款。
我是深圳律师——张律师,有劳动纠纷可与我说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