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离婚纠纷)
原告:匡某佳,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湖南省绥宁县红岩镇 村 组,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隆某艳,女,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东大路 号,身份证号,电话。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是在婚恋网上认识,在双方都缺乏了解对方的情况下于2011年5月20日在邵阳市双清区民政局草率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都是二婚,婚后没有生育共同的小孩。
通过婚后相处,原告日渐发现被告性格暴躁,生性多疑;发展到后来拿刀到原告工作的油库要砍原告,喊亲戚朋友在原告的家里殴打原告,在原告的车上安装监控器监控原告。原告觉得好男不与女斗,不敢还手不敢反抗,不过有个俗话说得好:我玩不起我躲得起;由于在家无法安身,原告只得在外租房住,原被告已分开居住一年多后,原告于2020年5月向双清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离婚,双清区法院于2020年7月24日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
原告认为,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的良苦用心原告心领了,可是第一次判决之后原被告继续分居至今,原被告双方的感情没有任何改善而是持续恶化,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捆绑不成夫妻”。既然双方已毫无感情,形同路人,甚至连路人都不如,那又何必勉强自己为难对方呢!
原告要求离婚的心意坚决,现迫不得已,再次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离婚,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匡某佳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1年1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