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琼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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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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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过程中受伤怎么赔偿

发布者:邓琼泉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3日|分类:劳动纠纷 |691人看过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阮某峰,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北山乡高木村   组   号,身份证号     ,电话

    被告:黄某波,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潭溪镇潭溪村   组   号,身份证号     ,电话

    案由:健康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26125元,具体详见附表;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黄某波系车牌号为湘E.E0229水泥泵车的所有人即车主,2020年5月初开始雇佣原告为其操作泵车给别人搞建筑。2020年6月19日下午原告在邵东市国际商贸城对面中翔龙玺工地打泵,在维修泵车时被机器绞伤右手中指,后被送邵东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20年7月3日出院。

    2020年9月20日,原告阮某峰的伤经邵阳医专司法鉴定所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阮某峰右手中指离断伤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为90日,护理期30日,营业期60日。

    另外,当时黄某波聘请阮某峰操作泵车约定月固定报酬为8000元另加提成,到起诉时为止黄某波方垫付了12510.60元医疗费。

    原被告就此次人身损害赔偿多次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协议,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迫不得已诉诸法院,请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为感!

    此致

邵东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阮某峰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0年10月   日




阮某峰人身损害赔偿明细表


1、医疗费=12510.60元

2、误工费=8000元/月×3月(90日)=24000元

3、护理费=30日×60798元/年÷365天=4997元

4、交通费=1000元

5、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14天=1400元

6、营养费=30元/天×60天=1800元

7、残疾赔偿金=36698元/年×20年×10%(十级)=73396元

8、被扶养人生活费=25064元/年×5年×10%÷2+25064元/年×5年×10%÷2=12532元

9、鉴定费=2000元

10、精神抚慰金=5000元

以上合计138635元,垫付12510元,应付126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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